退休老人投資失敗 業務員擔保也有風險
作者:海門市人民法院 李媛 發布時間:2020-09-30 瀏覽次數:811
老喬是一位退休職工,2016年9月份,老喬經北京盛世海匯投資公司在淮安的員工小胡介紹,花費5萬元投資了盛世海匯公司的一個項目,通過債權受讓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東的一份對外債權,投資期限6個月,預計年收益率7%。老喬對這樣的投資還是存有疑慮,于是小胡個人跟他說由他來擔保,并向老喬出具了《擔保書》,稱如果老喬的投資出現了任何資金安全問題,由他全權承擔本息損失。有了小胡的保證,老喬就放心地簽訂了《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并向投資公司支付了5萬元投資款。2017年3月,投資期限屆滿,老喬未能及時收到款項,并發現公司已經人去樓空,于是在2017年4月老喬就將小胡起訴至法院,要求小胡承擔保證責任,償還投資款5萬元及利息1750元。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北京盛世海匯投資公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立案偵查并最終被判刑。
后經法院審理,由于盛世海匯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向公眾募集資金,老喬與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實質上屬于向公眾吸收欠款,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合同的范圍,所以小胡出具的《擔保書》作為協議的從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根據《擔保法》相關司法解釋,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小胡是北京盛世海匯公司的員工,其明知公司沒有對外募集資金的資質而勸導老喬到公司進行投資,其行為存在過錯,故法院最終判決小胡向老喬支付16000元。
老年人退休后多數都有投資理財的想法,正確理財確實可以增加老年人收入,保證其安享晚年,但是在選擇投資方法時,老年人往往不能理性投資,反而輕信一些投資平臺的業務員、介紹人,即使要求業務員或者介紹人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因為出借行為本身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法官提醒,投資理財需選擇正規渠道,并詳細了解投資理財的風險,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