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化名)將新裝修不久的房子租給小剛(化名)居住,到期收房時,因不滿糟糕的房屋狀態拒絕退還押金。對峙之下,小剛又是摔屋里的東西,又是砸對方的手機,雙方還發生了肢體沖突,小文遂報警。次日,民警告知小剛,其涉嫌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準備對其進行行政拘留處罰,小剛隨即主動提出和解,后雙方在民警和人民調解員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治安調解協議書,小剛賠付小文手機及室內物品損壞、修理等費用7000余元,現場履行。

 嗣后,小剛認為自己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簽訂調解協議,小文由此事件得到的賠償款屬于不當得利,遂將小文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賠償款5000元。近日,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小剛的訴訟請求。承辦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誠實守信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毀損他人財物,派出所達成調解協議

2015年8月,小文與小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月4000元,押金5000元。一年后,小文上門收房,剛進門就氣不打一處來:“房間里雜亂不堪,電視背景墻紙全部撕壞,小孩的房間墻面用彩色筆涂得亂七八糟,客廳一臺40寸彩電被弄壞,餐廳的地板有多處壓痕,已經沒辦法修復……”

 據小文陳述,房子是2014年裝修的,交房時特意交代小剛要愛護房屋。“沒想到現在變成這樣,我當下就和一起來的租房中介核算了整個房間損害以及保潔維修等費用,差不多5000元左右。”

聽聞小文不愿意退還押金,小剛索性將鋪蓋一橫,擺出一副不拿到押金誓不搬走的架勢。隨后雙方由口角爭執升級至肢體沖突。“他摔了我家客廳的椅子,還把我的蘋果6S手機舉過頭頂摔在地上,當時整個屏幕都碎掉了,我當即報警。”小文說。

 賠付完畢后反悔,法院裁決不能撤銷

 次日,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獅山派出所出具治安調解協議書,小剛賠付小文手機及室內物品損壞修理等費用7000余元。當場,小剛支付了小文2000余元,其在租賃房屋時交納的押金5000元折抵相應的賠償款。

 沒拿到押金還賠了錢,滿心憤懣的小剛認為這份調解協議無效,稱自己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被迫無奈才簽了協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誠實守信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小剛租賃他人的房屋,合同到期后應及時將租賃房屋恢復原狀后交還房屋所有權人,對于給租賃房屋造成的損壞應當按照約定進行修復或折價賠償,雙方發生爭議應當理性禮貌地予以處理,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而不應演化為進一步損壞財物、毆打他人的情形。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本案中,原告小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治安調解協議書內容有明確清晰認知,其自行簽字確認并按約履行完畢賠付義務,小剛并未舉證證明該治安調解協議書存有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因此,其要求判令治安調解協議書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連線法官】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本案中,不存在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即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