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張的生活之余,唱K是時下年輕人休閑放松的熱門選項。當你成為“‘K’歌之王”,可曾想,你點唱的歌曲可能構成侵權。近日,KK歌廳就因歌曲版權侵權,被告上法院。

某影音公司出版的《經典合輯》合輯共計18張DVD光盤,收錄了50部音樂電視作品,其著作權人為英英公司,原告悅揚公司通過與英英公司簽訂授權合同,取得包括涉案作品在內的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人提起訴訟。在得知被告KK歌廳擅自以營利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向客戶提供涉案KTV點播服務,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利,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KK歌廳立即停止侵權,從曲庫中刪除該50部音樂電視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

被告KK歌廳辯稱,原告并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其已經與影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簽訂作品許可使用協議,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英英公司享有權利的、包括涉案50部音樂電視作品在內的作品的進口,取得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批準,依法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在著作權歸屬和權利行使上,英英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權證明書,將案涉歌曲的復制權、放映權以獨家授權許可的方式授予原告,原告得以在卡拉OK經營領域(包括卡拉OK經營場所、卡拉OK視頻點播設備供應商及新歌內容服務商等)專有行使,英英公司應認定為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被告KK歌廳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依法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放映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因此,被告在經營場所提供設備并通過供他人點播、放映涉案作品等方式營利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權,應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于被告KK歌廳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被告KK歌廳也未向法院提交其獲利情況,根據涉案音樂作品的類型、合理使用費、原告取證的音樂電視作品數量、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因素,最終判決被告KK歌廳立即停止侵權,從曲庫中刪除這50部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最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視聽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如放映權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上的放映權是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復制、發行、放映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此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營業過程中要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尤其是在作品使用中,要先獲得版權人的許可并支付許可費用,避免卷入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