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有效,與國際市場接軌。

2017年12月,翟健康(化名)與興旺房地產公司(化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一份,以9504.97元每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商品房一套,總價款為1317579元,合同中載明,房屋單價、總價、面積補差款以及買受人繳納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等所有購房款,均已包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率為11%。合同簽訂后,翟健康于2018年1月按約定付清購房款。2019年7月,翟健康接到交房通知時得知,增值稅的稅率已從11%下調為9%,便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向興旺房地產公司發送退款函,要求其退回多收的增值稅23740元,興旺房地產公司書面回函稱“增值稅稅率的調整并不會影響到購房價款的變化”,并于2019年8月雙方辦理交房手續時開具總額為1317579元的增值稅發票,發票中載明稅率9%。翟健康與興旺房地產公司理論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興旺房地產公司按合同約定的11%稅率開具銷售發票。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應依據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首先,合同明確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317579元,應理解為雙方就涉案房屋約定了固定房屋價款的計價方式;其次,合同附件“補充條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載明的內容是“營改增”試點意見在商品房預售中的適用,不以當事人意志而改變,故該條款僅是對合同房款組成的客觀羅列和說明,不能視為在增值稅稅率發生變化時對合同房款或房款計價方式的變更;再次,為優化經濟結構,降低企業稅負,激發企業活力,2019年4月1日起房地產增值稅稅率降至9%。翟健康與興旺房地產公司于2019年8月4日辦理交房手續,此時興旺房地產公司向翟健康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發票并無不當之處。據此,如東法院駁回翟健康的訴訟請求,翟健康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雙方未對增值稅率變化后如何開具發票作出約定,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故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予以確定。結合合同條款以及附件的約定,該房屋價款固定,且已包含增值稅銷項稅額,故增值稅稅率的調整不影響房屋含稅總價數額。在含稅總價固定的情況下,增值稅率的增減與翟健康利益無直接關聯。興旺房地產公司根據規定開具9%稅率的增值稅發票,不會改變翟健康繳納房款的總額,亦符合降低企業稅負的政策本意,故翟健康要求開具11%稅率增值稅發票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房地產行業自 2016 年 5 月 1 日正式實施“營改增”以來已有5 年的時間。期間,房地產業“營改增”政策幾經更迭和不斷完善,對消除行業重復征稅、降低行業稅負起到了積極地推動作用,稅收政策紅利釋放效應明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企業,是增值稅的納稅人,稅率降低亦是為了降低企業稅負。購房者并非納稅人,其按照固定價格繳納房款后,稅率的降低并不會造成其財產損失,故購房者不能因此而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