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來躲去到最后不僅要還錢,還得交利息和罰款,我這是圖啥呀!”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談話室內,被執行人莫某泣不成聲。

2001年,被執行人莫某與申請周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并互相毆打,在纏斗過程中,莫某拳擊周某左眼,致其左眼球破裂,經法醫鑒定為重傷。后莫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處莫某賠償周某各項損失4萬余元。

因莫某未按時履行賠償義務,周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莫某正在服刑,且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進入終本程序。

案件進入終本庫后,執行干警并沒有放棄對案件的關注,而是定期動態管理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以便及時獲得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近日,執行法官在查控莫某名下財產時發現,莫某在南京某銀行的賬戶中有一筆60余萬元的存款。

執行法官立即凍結了該筆資金。同時,考慮到莫某有能力履行義務卻故意逃避執行,洪澤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莫某罰款5000元,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加倍收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8萬余元,這才有了開頭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