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合同是保障交易主體權利義務的證明書,而付款條款是其中最重要的約定之一,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就有可能因此產生不利影響,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對雙方“一次性付款”還是“貨到付款”的爭議進行了明確。

某制衣公司主營服裝的加工和銷售,某成衣公司則主營服裝及服裝面料、輔料的銷售。2016年雙方曾簽訂一份合同,成衣公司委托制衣公司加工一批大衣,雖未約定付款方式,大衣分批次全部交付后將成衣公司將加工費最后一次性支付給了制衣公司。2017年,成衣公司再次委托制衣公司加工5003件大衣,所需的全部面料和洗嘜由成衣公司提供,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后成衣公司將大衣訂單的數量、款號和交貨時間的明細發送給制衣公司,并一直催促制衣公司交貨。2017年3月至9月份期間,制衣公司陸續交付大衣3000余件。2017年8月開始,成衣公司陸續以微信方式向制衣公司反映已交付的成衣存在“紐扣釘錯了、款式與原樣衣不符、尺碼標訂錯了、駁頭上下不對稱、門襟有長短、上下不對稱、正面有其他顏色的附線、有明顯的燙皺印”等問題。為此,制衣公司進行了返修,由此產生的加工費合計505920元。由于成衣公司遲遲未履行付款義務,制衣公司遂向成衣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解除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費505920元,而成衣公司則向制衣公司發送《律師函》,催告制衣公司交付剩余成衣、協商處理已交付服裝的返工事宜,在此前提下,僅同意支付加工費20萬元,尾款在服裝成品全部驗收通過后45日內結清。雙方協商未果,制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加工費及逾期利息,成衣公司則反訴制衣公司賠償逾期交貨造成的損失104萬元。庭審中,雙方對加工費付款時間、未按期交付全部大衣是否違約均存在爭議。關于加工費付款時間問題,雖然成衣公司認為應按照2016年雙方的交易習慣在全部收貨后一次性付款,但制衣公司認為因需及時資金周轉,付款要求應是貨到付款,2016年的交易因貨物數量較少且成衣公司當時有1萬多件衣服寄存在制衣公司倉庫中,制衣公司不擔心成衣公司不支付加工費故在全部交貨后才收款,不應當認定為雙方的交易習慣。關于未交付大衣如何處理的問題,成衣公司不同意接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成衣公司委托制衣公司進行來料加工,雙方形成加工合同關系。加工費付款時間未約定的,應參照交易習慣認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收貨的同時付款。交易習慣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該做法必須是慣行的,在交易活動中被反復實踐的。本案中,成衣公司提交了雙方在2016年的交易情況,因系單次交易,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全部交貨后再支付加工費的習慣性做法,付款時間應為貨到付款。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制衣公司發函索要加工費未果后,依法有權留置加工成品。制衣公司未繼續交付大衣,不構成逾期交貨。制衣公司留置剩余成衣,不影響制衣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單價計算加工費,加工費總額應為505920元。成衣公司至今未給付加工費,已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成衣公司以制衣公司逾期交貨為由要求賠償損失的反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交易合同是記載雙方權利義務的權利書,是合同順利履行的保障,在交易前應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盡量明確履約方式、付款期限、違約條款等內容,便于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關于留置權,它是一種擔保物權、一種優先受償權,我國《物權法》第十八章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