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帶人引發乘客互毆 司機與出租車公司被告上法庭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趙玲 孫躍君 發布時間:2018-04-19 瀏覽次數:375
4月17日下午,宜興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因拼車帶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因出租車公司對乘客構成違約,法院一審判決出租車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6萬余元。
2017年3月13日凌晨,原告范先生在某歌廳請朋友用“滴滴出行”叫了一輛出租車。很快,司機鄭某就接了單并搭載范先生上了車。車子開出去沒多遠,鄭某看見沈某和他的朋友2人在路邊攔車示意搭乘,在詢問過沈某等人要去哪里后,鄭某沒經范先生同意就讓他們上車坐在了后排座位。看到司機未經自己同意就擅自載人,范先生很是不滿,忍不住抱怨起來。沈某聽到后也很不高興,隨即在車內與范先生發生口角。兩人越吵越上火,等車輛駛出一段距離后,沈某干脆叫停出租車,下車一把將坐在副駕駛位的范先生拉出車外,雙方從口角之爭上升到了拳腳互毆。爭斗中,沈某一拳擊中范先生臉部,范先生當場頭部著地摔倒造成重傷。司機鄭某“見勢不妙”,當即關上副駕駛車門駕車離開。事后,范先生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共計168090.95元。而打人的沈某因犯有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范先生將沈某、司機鄭某、出租車承包人彭某及某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按照運輸服務合同規定的義務先行支付醫療費168090.95元。
庭審過程中,四被告態度各異。司機鄭某表示自己只是作為司機正常開車,并沒有參與口角和爭斗,“而且我是看到周圍有人報警了所以才沒有報警的”,鄭某認為自己不應該對此次事件擔責。被告沈某表示自己確實有責任,并已通過親屬積極賠償支付給原告10萬元。出租車承包人彭某則認為自己是最無辜的,他只是通過協議讓鄭某在每天下午4點到次日凌晨4點30分駕駛自己承租的出租車,事情的發生與他毫無關系。出租車公司同樣也不愿意擔責。公司認為,原告是與沈某在出租車外打架受的傷,屬于承運過程中的突發事件,與出租車公司無關。此外,根據出租車公司與彭某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即使出租車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由彭某自行承擔。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范先生通過“滴滴出行”打車平臺發出要約,鄭某駕駛出租車接單且該出租車是具有出租客運服務經營資格的公司所有和經營,所以乘客范先生與承運人出租車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本案應根據原告選擇的合同法律關系進行審理。根據有關部門規定,鄭某在搶單成功并接到范先生的情況下,未經過范先生的同意不得再搭乘沈某等人,且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范先生在乘車途中遭到沈某的不法侵害后,駕駛員鄭某未及時予以制止和報警,反而駕車離開,未盡到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出租車公司構成合同違約,應當對范先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出租車公司所抗辯的,公司與彭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由彭某對出租車經營公司需要承擔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協議僅對合同關系當事人內部產生約束力,對外仍應由承運人向乘客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因此不予采信。范先生要求先行賠償醫療費168090.95元,扣除沈某已經支付的賠償款10萬元,還有68090.95元應由某出租車公司賠付。
法官說法:我國法律規定,因同一法律事實既產生侵權責任,又產生違約責任時,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侵權之訴或者合同之訴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因此,本案中的范先生在遭受到人身損害后,既可以向直接侵害他的沈某要求賠償,也可以選擇起訴承運人,按照運輸合同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責任。因此,本案原告有權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樣的,出租車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依照其他法律關系向相關義務人進行追償。
法官建議出租車公司應當規范出租車司機服務標準,加強對出租車司機不當行為的監督與管理,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在遇到問題時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用理性處置問題,不能任性而為,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