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打牌就離婚,房子歸我”: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鮑燕嬌 徐艾 發布時間:2020-04-07 瀏覽次數:10672
夫妻倆吵架,男方按照女方要求簽訂協議,表明如果離婚房子歸女方一人所有。后來二人真的離婚,不過在民政局留檔的正式《自愿離婚協議書》上,卻并沒有對房產分配進行約定,男方也未辦理過戶,于是女方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案涉房產歸原告女方所有。
被告:離婚復婚又離婚,一吵架就簽協議
“我們之前離過一次婚,2015年復婚后買了房子,登記在二人名下。孩子今年都13歲了,可他愛打牌的毛病一直不改。”據原告小麗陳述,2018年6月,她又發現丈夫小強和同事打牌,發生爭吵。后來二人在家中簽訂了一份《房產分配協議書》,約定房產及一切裝修、家具、家電等全歸女方所有。這份協議的最后載明:“如雙方離婚,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
到2019年2月,小麗和小強在家中簽訂《離婚協議書》,關于財產分配的內容與之前一致。小麗說,這一次是因為自己又發現小強打牌,不能遵守承諾,已徹底對他失去信任。“他也說好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房產變更手續,但一直沒履行,所以我才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小強陳述自己是“被迫的”:“不止簽過這兩份,她一吵架就讓我簽協議,不簽就離婚,我完全是為了挽回家庭,不是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經查,2019年3月,二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一份,其中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雙方在庭審中一致確認,當時未作約定是因為未攜帶房產證原件。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分配協議書》、《離婚協議書》、《自愿離婚協議書》對涉案房屋的處理是否發生效力。
法院:第一份協議有效,第二份不發生效力
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6月簽訂的《房產分配協議書》,采用書面形式對該房屋的產權狀況進行了約定,且載明:“如雙方離婚,應按本協議確定財產歸屬;……”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
關于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主張受迫于原告而簽,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能證明當時簽訂該份協議非被告真實意思表示,結合雙方確認該協議由雙方自行在家簽訂等情形,法院認定該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簽訂,所以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至于原、被告于2019年2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屬于雙方在協商離婚時達成的過程性協議,雙方并未依據該份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和辦理離婚手續,該份《離婚協議書》不發生效力。法院最終判決如上,目前已生效。
【法官連線】
2019年3月,本案原、被告在當地民政局申請離婚,并簽訂了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并據此辦理離婚手續,該份《自愿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協議書中雖未對涉案房產進行約定,因雙方婚姻期間簽訂的《房產分配協議書》已經發生效力,且與后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并不沖突,所以原告要求將涉案房產判歸原告單獨所有,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