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近日,高郵法院審結一起農村換親方式結婚的離婚案。

原、被告雙方在父母的要求下,換親結婚。雙方于1984年正月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一直未領取結婚證。19861016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一度時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毆打,致使夫妻感情淡薄,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高郵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