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 右臂骨折承攬人定作人共同擔責
作者:徐歡 劉鋒 發布時間:2008-06-17 瀏覽次數:1302
本網蘇州訊:在安裝字牌中不慎從高處墜落,造成右臂受傷骨折。近日,平江法院審理了該起雇傭合同糾紛案件,認定由承攬人定作人共同擔責。
2004年,小王和老鄉來到蘇州打工。他部分時間是在為長紅霓虹燈長打短工,部分時間為其它單位打短工。
小王認為自己受雇于長紅霓虹燈廠,長紅霓虹燈廠應負雇主責任。康藝標牌社在安裝中未扶梯子,存在過錯,因此將長紅霓虹燈廠與康藝標牌社一起告上大廳,要求兩原告賠償自己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58955.8元。
被推上被告席,長紅霓虹燈廠覺得很冤枉。其稱,小王在廠里打零工,與廠里沒有穩定的雇傭關系。事發當天,小王沒有活干,在廠里玩。正好康藝標牌社的人過來要找個人干活。廠長劉某就介紹了小王,當時并不知道去哪里,干什么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康藝標牌社則稱,標牌社的字牌是發包給長紅霓虹燈長的。原告小王是受霓虹燈廠雇傭,在業務中受傷,理應由長紅霓虹燈廠承擔賠償責任,康藝標牌社作為發包人無賠償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以從事霓虹燈、廣告字牌安裝也為業,且服務對象不固定,法院認定原告為承接及紅燈、廣告字牌安裝業務的獨立承攬人。故康藝標牌社與原告的關系為定作與承攬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傷害,定作人一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本人未經過安全作業培訓,也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自行承擔具有危險性的登高作業,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應自擔部分損失。康藝標牌社作為抓們從事裝飾標牌行業的定作人,未審查原告是否具有登高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具有選任上的過失,在作業中周某未扶住梯子,也具有一定的過失,因此,法院判決原告自身與康藝標牌社各擔一半,由康藝標牌社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4010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