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617,射陽法院依法調解了一起撫育費糾紛。

原告董某某的父親與被告孫某于1997年經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系,三歲的董某某隨父親生活,孫某一次性貼補撫育費4500元。近年來,因物價上漲等原因,原告董某某多次向其母孫某索要撫育費,均被孫某以當年一次性了結不在承擔為由拒給。20085914歲的原告董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孫某給付撫育費250/月,并承擔教育費的一半。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協議,從20086月開始至董某某18周歲止,被告孫某每月貼補撫育費150元,此款在每年830日前給付當年撫育費;董某某18周歲前的教育費,憑學校正規票據,由被告孫某承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