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南長法院依據交易習慣,對6張既無蓋章又無簽名,形式上嚴重欠缺成立要件的收據認定了其證明效力,據此支持被告已經付清租金的主張,駁回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2004年起,無錫市某裝飾木制品廠承租某工程公司所有的廠房和辦公室,2007年起雙方約定租金為每年7.5萬元,水電費按實際使用的結算。20083月,工程公司將裝飾木制品廠及其投資人汪國慶(化名)、實際經營人夏霖(化名)訴訟至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主張三被告立即支付20077月至20084月的租金以及水電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三被告辯稱,2007年下半年的租金及水電費已經付清,現僅結欠20081月至4月的租金及水電費。

為此,被告在庭審中提供了由工程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6張,交款單位均載明為裝飾木制品廠,時間分別為077230782207926071025071130071225,金額分別為10081.37元、10670元、8984元、9464元、8617元、9036元。

工程公司認可上述收款收據由其開具,并于2008年元月10日交付給夏霖。但對6張收據證明被告已經結清2007年下半年租金及水電費的事實予以否認,工程公司表示上述6張收據均沒有加蓋印章,也無簽名,工程公司開具的收據有兩聯,未加蓋印章的一聯只表示催款,等被告方付款后才將加蓋印章的另一聯交付給對方,由此說明被告方沒有付款。

對于工程公司的解釋,被告辯稱,0710251張蓋有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綜合比對以前交易過程中工程公司開具的9張收款收據,也均無簽名,其中4張蓋有名稱相同的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依此可以證明以前的交易中被告方雖然支付了房租金及水電費,工程公司出具的收據也有無蓋章和簽字的。

法院對爭議事實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分析后認為,被告方賴以證明2007年下半年房租金及水電費已付清的6張收據,雖然形式上不夠完整,但根據以前交付租金的9張收據,反映出雙方之間特有的交易習慣。而工程公司所稱“未蓋章的收款收據僅表示催款”,因無任何證據佐證,且與普遍的交易習慣不符,法院無法采信。

法院最終對工程公司要求支付2007年下半年租金和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裝飾木制品廠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工程公司20081月至4月的房租金及水電費共計34294.65元,企業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汪國慶、夏霖共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