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駕車撞傷他人后棄車逃離現場,事后又分文不賠。日前,該名令人不齒的被告人一審被鎮江市經濟開發區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庭審理查明,20035136許,被告人徐某駕駛牌號為蘇LC0712農用車,沿鎮江新區大港鎮臨江西路(施工路段,未交付使用)由西向東行駛至岱向橋附近時,與騎自行車橫穿馬路的扈某發生碰撞,致扈頭部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徐某棄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扈某的損傷屬重傷。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應賠償被害人扈某經濟損失17萬余元,但分文未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鑒于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未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依法酌定從重處罰。綜合全案其他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