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遇“烏龍” 防癌險為何不防癌?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顧一鳴 發布時間:2020-07-21 瀏覽次數:810
南通通州的李某為了預防癌癥專門購買了“健康無憂防癌險”,誰知身體癌變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防癌險”為何不防癌?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烏龍”案件。
2016年6月,李某被診斷為子宮內膜癌病變。憂心之下,她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無憂防癌險”,并按時繳納了兩期保險費。2018年7月,又到了繳納保險費的時間,李某聽朋友說她投保了防癌險又曾經得過癌,是可以理賠的。于是李某就準備了材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在審查理賠申請時,卻認為李某在投保之前就已經確診了子宮內膜癌,但在投保時卻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這一病情,導致保險公司誤以為李某身體健康而與其簽訂了一份防癌保險,因此要求與李某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用。
而李某則認為,該份保險合同的簽訂地點就在腫瘤醫院內,時間是其手術后次日,其并沒有向保險公司隱瞞病情。雙方為理賠事宜雙方僵持不下。2019年10月,李某遂向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40萬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無論李某是否隱瞞病情,或者保險公司是否知情,原告李某已按約繳納了兩年保費,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李某隱瞞病情為由解除合同。
但該合同進一步約定的理賠范圍為“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確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癥”。該案中,根據雙方提供的病歷、入院診斷及相關病案可以確定,李某所患癌癥確診時間早于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此后,經李某積極治療,術后兩年多亦未復發。因此,李某欲以申請理賠的子宮內膜癌病史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法院據此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保險合同承保的是未知的風險,而不是已知的病情。即使本案中的李某因繳納了兩年保費致使保險公司無法解除合同,但仍因不符合理賠條件而無法獲賠。因此,要想“防癌險”能夠真正起到保障作用,購買保險還應在健康時提前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