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610,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扶養費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黃某某給付原告單某某扶養費1089元。

原告單某某曾患有精神病癥,與被告黃某某于200725登記結婚。20075月原告單某某回娘家居住,2007717原告單某某經射陽縣第三人民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同年520722花費藥費1089元。因原告家庭與被告黃某某就原告回被告黃某某家生活未能達成一致,原告單某某沒有回夫家生活,被告黃某某也未給付醫療費用。近日,原告單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給付醫療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夫妻之間有扶養義務,現原告患精神分裂癥,被告理應承擔扶養責任,故原告訴求被告負擔醫藥費用1089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