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互訴四次 法院妥善協調
作者:辛苑 發布時間:2008-06-11 瀏覽次數:1055
本網常州訊:近日,一起錯綜復雜的質量糾紛案在新北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得到了妥善處理,雙方達成庭外和解。
2005年10月,位于常州市新北區的一家燈飾公司前來法院起訴,要求位于杭州的某光電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該燈飾公司稱,2005年8月,其向該光電公司購買了一批200萬只LED燈管,并及時支付了貨款,但在使用過程中,燈泡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隨后,雙方協議約定,由杭州光電公司退還常州燈飾公司已支付的雙方確認報廢品的貨款100多萬元,分期付清,9月底前先付50萬元。按約定,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了,光電公司一直以產品質量沒有問題為借口遲遲不肯退款。
位于杭州的光電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后并沒有及時應訴,而是以管轄權異議提出起訴。其認為,該糾紛不是為質量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按法律規定應在杭州提起訴訟。明顯,被告此舉為故意拖延時間。法院受理后,迅速審查,認為本案系被告光電公司供給原告燈飾公司的產品發生質量爭議,雙方簽訂的合同僅是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而已,故該案為產品質量糾紛。依照我國民訴法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域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本案的侵權行為在常州新北區,所以新北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法院駁回了被告光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光電公司上訴,被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2006年,被告光電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向原告燈飾公司提供LED管,但原告認為仍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于是,燈飾公司又向法院分別提起了57萬元和50萬元的訴求,要求對方針對該批次貨物的質量問題退還貨款。而被告隨即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被法院駁回。
介于三起案件屬同一事實,法院決定合并審理。庭審過程中,原被告一直對產品質量是否有問題爭執不下,而該產品自2005年生產后在倉庫存放已經兩年了,其質保期標志為“2006年2月”。對于這樣的產品進行鑒定能否得出一個具有公信力的結果,法院聯系了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研究所。該所隨即成立了專家組對已過雙方約定的“保質期”的產品使用性能是否發生變化的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所認為,本次鑒定的是超過“保質期”而并未使用的產品,因此,就被鑒定產品而言,保質期也就是貯存期,所以分析失效與產品保質期的關系也就是分析實效與產品貯存期的關系。目前國家還沒有LED產品的通用標準,查閱了一些專用發光二級管標準,均無具體的貯存環境和保質期的要求。而在國家行業標準SJ/T11141?2003《LED顯示屏通用規范》中對LED顯示屏的顯示部分的貯存環境要求為:“低溫:-
研究所的權威分析出來后,被告承認了這份鑒定,在法官的促成下同意退款,歷經了兩年的波折,雙方終于用友好的方式達成了和解,原告很快也撤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