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判決新穎裝飾公司訴徐某拖欠工程款案

裁判要旨

如果當事人一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并不作應訴答辯及相應舉證,屬怠于行使訴訟權利,對此應承擔相應后果。二審期間,如果該當事人對對方陳述與證據提出異議與反證,該當事人的異議與反證因證據失權而不應予采信。

案情

蔡某系新聯華大酒店(原名為聯華大酒店)經營者。20045月,蔡某與新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新穎公司)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新穎公司為聯華大酒店進行裝飾,工程價款為196200元,合同具體約定了工期、付款期限等相關內容。合同簽訂后新穎公司依合同約定開始施工,工程于20041010進行了驗收。1015新穎公司出具了工程決算書,工程價款為638914.3元。1026,蔡某與徐某簽訂協議約定,蔡某同意徐某使用新聯華大酒店字號名稱,換戶前后該酒店的債權債務均由徐某承擔。1027,經營者為蔡某的聯華大酒店予以注銷。次日,經營者為徐某的聯華大酒店登記成立。20051110,徐某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收到新穎公司20041015聯華大酒店決算書1份(裝飾工程),決算價為638914.30元”。徐某前后共給付新穎公司工程款481202元。另新穎公司認為,其于20025月至6月為徐某裝飾學前街大酒店,經雙方確認工程款為26000元。

新穎公司訴至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主張徐某應付工程款183712元(638914.30元+26000元-481202元=183712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一審期間,徐某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未作答辯及提供反證。

裁判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認為,新穎公司、徐某于20045月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新穎公司要求徐某給付所欠工程款183712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徐某依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徐某經原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負擔。判決:被告徐某給付原告裝飾工程款183712元,并賠償相應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聯華大酒店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聯華大酒店裝飾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上訴人不具有拘束力。對該合同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學前街大酒店裝飾工程與上訴人毫無關聯。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為證明其主張,徐某申請司法鑒定并提供了其他相關證據。同時其認為未收到一審應訴通知等訴訟文書。被上訴人新穎公司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期間,徐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并不作應訴答辯及相應舉證,屬怠于行使訴訟權利,對此應承擔相應后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關于新聯華大酒店裝修,徐某不否認收到聯華大酒店裝修工程決算書,工程價款為638914.30元得到了印證。新穎公司另提供“聯華大酒店”的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因標的存在關聯,新聯華大酒店業主又前后變化承繼,徐某簽字的收條上也寫明“聯華大酒店”決算書,且爭議的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進行了登記備案,綜合以上幾方面分析,該合同書證對新穎公司的主張具有一定的證明意義。徐某放棄應訴和舉證權利,應明知相應不利后果,因此,徐某二審期間對對方陳述與證據提出異議與反證,因證據失權而不予采信。徐某、新穎公司對雙方之間因新聯華大酒店裝飾工程存在債權債務不存異議,徐某在收到新聯華大酒店工程決算書后近一年內,從未對決算結果提出過異議,且之后又陸續支付了工程款,因此,確認徐某證據失權,不足以導致事實認定上的嚴重失實及利益關系上的嚴重失衡。原審判決對新聯華大酒店裝修工程款的認定與處理原則并無不當。關于學前街大酒店裝修。新穎公司主張其為徐某裝修了學前街大酒店,徐某應支付其工程價款26000元。新穎公司對此主張提供了由蔡某簽字確認的學前街大酒店工程決算書。因該份證據與徐某應付該工程款之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新穎公司僅以此工程決算書主張徐某支付工程款26000元缺乏充分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徐某支付該款不當,應予改判。據此,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6)熟民一初字第4050號民事判決;二、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新穎公司工程款157712.30元,并賠付該款相應逾期付款利息;三、駁回新穎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涉及到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問題??證據失權。民事訴訟證據失權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出證據,在期限屆滿后不得提出,由該當事人承擔由于未提供證據導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宗旨在于,一方面限制當事人消極訴訟、舉證突襲,保障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和維護程序公正;另一方面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訴訟效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證據失權作了專門規定。

但是強調證據失權的絕對效力,有可能導致明知是事實認定錯誤的判決也要認可和維持,這與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與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期盼相悖,也不利于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樹立。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一方面仍然需要肯定證據失權規則的適用,另一方面也應對證據失權的適用持謹慎態度,從嚴把握證據失權條件。

徐某逾期提交的證據是否應認定失權?對這一問題可以結合證據失權的把握條件進行回答。

一、            當事人對逾期提交證據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當事人故意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證據的,有兩種情況:第一,當事人試圖以此進行訴訟突襲或者專打二審、再審或者意在拖延訴訟的,應絕對認定證據失權,這是證據失權制度得以正常運作的基本保障。而且當事人在明知失權后果的情況下故意怠于應訴舉證,本身就隱含了對其證據權利的棄權處分,也就隱含了對其實體權利的棄權處分。第二,當事人僅是對不按期提交證據具有故意,但并非以此謀求不當利益的,則不一定認定失權,需同時考慮證據失權的其他要件。

當事人由于重大過失未按時提交證據的,一般可認定失權,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當事人逾期舉證的過錯程度并不足以導致其在整個訴訟中失敗的嚴重后果,則有必要對部分關鍵逾期證據予以認可,否則會有幫助對方逃避法律責任之嫌。

本案一審法院依法向徐某送達了起訴材料、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其舉證義務及不舉證的后果,通知其出庭應訴。徐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并不作應訴答辯及相應舉證。二審期間徐某認可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但未對其一審不應訴答辯及舉證的行為予以合理的解釋。徐某二審中進行抗辯并申請相關司法鑒定,此證據權利因其明顯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失權。

二、            已探知的客觀真實與失權后果無嚴重背離

從促使法律真實趨近客觀真實的角度出發,決定是否構成證據失權應考量失權對事實認定的影響。當事人因重大過失逾期舉證的,所舉證據往往是影響案件事實、案件性質的關鍵性證據,缺乏該證據可能使相關事實真偽不明,嚴重危及訴訟公正,應免除失權的后果。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新穎公司提供的“聯華大酒店”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聯華大酒店裝飾工程決算書、徐某簽字證明收到工程決算書的收條,認定徐某應支付聯華大酒店裝飾工程款。二審法院經調查進一步獲知,徐某、新穎公司對雙方之間因新聯華大酒店裝飾工程存在債權債務不存異議,徐某在收到新聯華大酒店工程決算書后近一年內,從未對決算結果提出過異議,且之后又陸續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徐某與新穎公司之間的裝飾工程債權債務關系依據仍可以認定,確認徐某證據失權不足以導致事實認定與探知的客觀真實嚴重背離。

三、            不會導致實體權利重大損害或利益嚴重失衡

權利和利益因素也應成為認定失權與否的考慮因素,而且事實的正確認定與權利和利益的保護往往是一致的。如果認定證據失權會使認定的法律事實嚴重背離客觀事實,導致逾期提交證據方實體權利的重大損害或利益的嚴重失衡,則不宜認定為失權。另外應注意,該要件強調“重大”損害和“嚴重”失衡。如果僅導致一般的權利損害及利益失衡,也可認為這是當事人逾期舉證需承擔的后果,不一定需要采信證據。

本案中徐某與新穎公司之間的裝飾工程債權債務關系可以得到證實,即徐某有向新穎公司支付所欠裝飾工程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義務。徐某在二審中提出的異議和反證不足以推翻對其付款義務的認定,認定其二審異議和反證失權不會導致其實體權利的重大損害及利益關系上的嚴重失衡。所以可以確認徐某證據失權。

此外還應注意的是,本案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認定新穎公司主張徐某應支付其裝修學前街大酒店工程款26000元依據不足,原審判決徐某支付該款項不當,應予改判。此改判并非基于認可徐某二審中提出的異議與反證,而是新穎公司對該款項的舉證并不充分,在無徐某抗辯情況下也不足以認定與支持該項款項債權。

本案案號:(2007)蘇中民一終字第0313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沈維佳

 

(200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