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分析“四項”案件指標較高的原因及解決方案
作者:王雷 發布時間:2008-06-06 瀏覽次數:1504
銅山法院認真分析“四項”案件數量較多,指標較高的原因,查找問題,深挖透析,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促使“四項”案件未結案率進入理性的幅度空間。
“四項”案件未結案率較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部分審判人員審限恢復不及時。經過查實發現,部分法官工作作風拖拉,在“四項”案件的法定情形消除后,不能夠主動申請恢復審理。有部分法官為了降低案件平均審理天數,故意不辦理審限恢復手續。
二、為了緩解辦案壓力,故意延長審限。部分法官為了緩解辦案壓力,存在故意拖延審限的心理。有的案件在公告期滿、鑒定結束后,仍然不辦理審限恢復手續,以此來延長審限。
三、審限審批把關不嚴。部分領導在對“四項”案件扣除審限審批時,把關不嚴,導致一些案件不具備法定事由,也予以審批。少數案件,是承辦人發現已經快要超審限,或者為了故意延長審限,才申請“四項”案件的,部分領導對承辦人交來的審批材料不認真審查,而予以簽字審批。
四、審管辦監管不力。審管辦管理人員沒能對承辦人審限變更申請表和變更事由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片面認為只要有領導簽字,就可以予以網上批準。另外,對已經超出扣除期限的案件,沒能及時督促承認人進行恢復審理。
為降低“四項”案件未結案率,實施以下幾點解決方案。
一、承辦法官要增強責任心,強化審限意識。
審判人員應增強責任意思,不能只重視實體,不重視程序,應認真學習《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規定》、徐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依法延長審限、中止審限、中斷審限、暫停計算審限案件管理的補充規定》等規范性文件,認真依照規定辦理“四項”案件手續,避免為延長審限申請“四項”案件或者故意不辦理審限恢復手續。
二、部門負責人要嚴格審批,加強檢查督促。
部門負責人應該重視審判質效,切實履行對“四項”案件的管理工作,通過加強長效的規范管理控制數量,實行標本兼職。部門負責人在審批“四項”案件申請材料時,應該嚴格起來,不能僅僅流于形式。在每個統計月末時,應該通過法院綜合信息系統,查看一下本部門的“四項”案件,是否有應該恢復的案件,可以提示和督促承辦法官盡快辦理恢復手續。
三、院領導要嚴把審核關,加強數量控制。
院領導在簽批“四項”案件手續時,應當對審限變更的法定事由、報批手續、變更期限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堅決不予簽批。院領導應對“四項”案件加強數量控制,當發現“四項”案件數量上去時,應該適當控制對“四項”案件的簽批。
四、審管辦要加強與研究室、鑒定科的溝通協調。
審管辦應定期與研究室和司法鑒定科溝通,以便準確掌握關于公告案件和鑒定案件的數量、進展程度等信息。研究室將公告案件的案號、公告的時間等信息定期在內網上予以公布。司法鑒定科將鑒定案件的案號、移送鑒定時間、鑒定結束時間定期在內網上予以公布。以公告和鑒定為由“四項”案件信息的公布,便于院領導和審管辦在批準“四項”案件時,對照執行。
五、審管辦要健全批準機制,加強審限跟蹤監督。
審管辦應該嚴格依照省院和中院關于“四項”案件的有關規定,對審限變更的手續和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手續不全或者材料不齊的案件,堅決不予以審批。審管辦應定期對“四項”案件實行跟蹤監督,對應該辦理審限恢復手續的案件,提示承辦法官及時辦理恢復。定期將“四項”案件的情況在網上予以公布,對超長期的案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