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64,張家港法院依法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罪犯吳軍撤銷緩刑。

家住張家港市的吳軍于200813因犯盜竊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生效后,吳軍被移送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200863,執行機關張家港市公安局向該院書面建議撤銷對吳軍的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經過審理查明:吳軍在緩刑期考驗期間違反社區矯正管理相關規定,不按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并擅自脫離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管,在緩刑期間,其還參與賭博、毆打他人。該院認為,吳軍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行政法規及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吳軍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對吳軍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