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了“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司法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肩負著打擊犯罪、調處糾紛、化解矛盾、協調各種社會關系、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的使命,在實現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標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作為與人民群眾緊密聯系的基層人民法院,唯有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緊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法院全面工作,積極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和司法為民要求,切實解決好各種涉訴紛爭,為維護穩定、保障改革、促進發展提供有效司法服務,才能順應形勢發展,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和諧,確保黨和國家在新時期、新階段的奮斗目標順利實現。

一、牢固樹立為民意識,著力依法維護民生權益

堅持執政為民,始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我們所有工作的根本出發點。現階段的矛盾糾紛,大多數是由民生問題引發的,法院工作必須改革創新,更加重視化解因民生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從容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一是以改革創新的理念夯實民生司法的基礎。推進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抓好法官職業化建設,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和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各個審判業務部門之間的司法權力運行結構,形成配置科學、運行順暢、公開透明的司法工作機制;認真貫徹執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全面落實執行權分權制約的體制改革,解決執行難問題;深化司法保障機制改革,規范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深化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改革,推動審委會委員直接審理、聽審或參審案件并不斷總結審判經驗。通過全面推進司法改革,更好地服務民生。

二是以保障民生的理念更好地履行審判職能。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和諧促進發展”的思想,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積極參與平安建設和綜合治理活動,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充分發揮調節、引導和規范的職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審理好各種民事、商事、行政糾紛,特別是就學就業、人身損害賠償、醫療糾紛、社會保障等事關民生問題的案件;準確把握《物權法》、《勞動合同法》等立法宗旨,處理好物權糾紛和勞動爭議案件,認真審理好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等涉農案件,維護好民生權益。

三是以和諧執行的理念及時兌現民生權利。堅持以人為本、情法并重、公正文明的執行方法,增進當事人的溝通與理解,將和諧要求貫穿于執行過程的每一環節,消除執行過程中的對抗執行、逃避執行、威脅執行、執行上訪等不和諧現象,有效解決執行難題,順利、及時地兌現裁判結果,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最終目標。

二、求真務實公正審判,著力增強群眾的信任感

司法為民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司法審判中的具體體現和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根本保證。在深化改革、利益多元化的當今,法院將承載更多由行政機構以及其他管理職能部門轉移過來的巨大社會責任。在群眾心目中,司法權威來源于求真務實的公正高效司法,不公正的司法形象必將損害司法的權威。

一是提高司法能力。公正審判政治、業務素質是基礎,要加強作風建設,廉潔司法,嚴格執行“六條禁令”,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嚴格執行庭審紀律要求,養成公正審判的作風。同時,深入落實人才興院戰略,加強業務學習,打牢法律理論基礎和業務技能基礎,全面提高法官準確把握矛盾性質的能力、準確把握案件本質的能力、準確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準確把握社會反映的能力,牢固公正審判的基礎。

二是嚴把事實關和法律適用關。堅持求真務實的嚴謹態度和科學精神,嚴把證據關、程序關,使認定的案件事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有機統一。在此基礎上,認真鉆研法律條文背后所隱含的深刻內涵,正確理解立法精神,以便更加透徹理解法律條文,做到準確適用法律,避免錯判、誤判,實現司法公正。

三是務實公正裁判。在具體裁判時,必須充分考慮案件裁判結果對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影響,努力把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起來,既嚴格依法辦事,又有利于化解紛爭,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正義。

四是自覺接受監督。要不斷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系,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完善接受監督的舉措,定期向人大常委會定期報告工作和重大事項,對大案要案和人大批辦、督辦的案件要進行專報。進一步完善陪審制度,充分保護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利,提高陪審率。通過規范化地接受監督,有效地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落實便民利民舉措,著力構建和諧司法機制

堅持和諧司法理念,構建和諧訴訟機制,落實便民利民舉措,創建和諧訴訟秩序,努力使訴訟更多地體現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內涵,使群眾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權威,對司法結果勝敗皆服,達到司法和諧。

一是構建司法公開機制。繼續加強訴訟指導和訴訟風險提示工作,提高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引導其規范訴訟、文明訴訟。進一步推進審務公開,既要讓群眾看到公正的結果,更要讓他們以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的方式感受到公正的司法程序,感受到和諧的法院文化和司法的權威。依法推進公開開庭和聽證,解釋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法院工作過程,使當事人知悉相關信息,確保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努力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知情權。大力開展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準確把握釋明的方式和尺度,讓當事人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

二是完善便民訴訟機制。推行網上立案、巡回辦案、預約開庭、假日法庭、電子簽章等做法,最大限度地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完善法官與鎮、街道結對制度,公開結對法官聯系電話,協調、咨詢法律問題。針對偏遠地區當事人到庭訴訟難的具體情況,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并充分發揮其前沿陣地作用,并加大巡回辦案力度。經常性地深入村組、社區辦案和開展法律咨詢,把庭開在田間地頭,把糾紛解決在群眾身邊,從而減輕當事人的訴累,讓司法更加貼近群眾。

三是建立司法救助機制。司法救助是保障民生重要體現,要堅持規范訴訟收費,切實降低訴訟門檻,進一步加大對特困群眾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讓有訴求的群眾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對孤寡老人、孤兒、低保戶、重病患者和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以及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等,免交訴訟費;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當事人,免交訴訟費;交通、醫療、工傷、產品質量或其他人身傷害等事故中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視情減交、免交訴訟費。同時,建立執行救助基金,對判決利益不能實現且生活確有困難的申請人予以救助,并嚴格執行救助資金的發放,確保救助資金的使用公開、公正、公平。

四是完善信訪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樹立信訪工作無小事的理念,認真落實源頭預防,在立案時工作細致,審判中嚴守公正,執行時講究方法,協作時搞好服務,日常中抓好預防,努力做到案結事了,真正減少和避免信訪問題的發生。與信訪、公安等部門建立群體性訴訟信息通聯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堅持一案一策、因人而異、靈活多樣、務實高效的辦法解決涉訴上訪問題,促使信訪當事人息訴罷訪。同時,堅持責任查究制,找準涉訴信訪案件的瑕疵點,逐案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息訴穩控、依法懲治的方案,確保涉訴信訪問題及時、有效、徹底地解決。加強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夠及時有效地加以控制和處理。

五是建立案件質評機制。通過定期檢查、重點評查等多種形式,定期對立案審查、實體裁判、法律文書、卷宗材料等方面進行全面評查,規范審判流程,對案件的立案、送達、保全、開庭、歸檔等各環節予以規范,加強銜接,提高審判效率。對體現審判質量效率的關鍵性指標進行嚴格統計,形成通報制度,按月通報案件評查情況。同時,將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并與評先、評優掛鉤,形成有效的法官考評管理和監督機制。

六是建立司法宣傳機制。結合審判工作,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通過以案釋法、法律咨詢、法制宣傳、送法下鄉等活動,幫助群眾解決各種疑難法律問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大力開展形式多樣的送法“六進”活動,擬訂詳細的法制宣傳計劃,積極開展法制宣傳,進機關講規范、進鄉村講和睦、進社區講平安、進企業講誠信、進學校講守法、進工地講維權,讓法律意識深入轄區每一個角落,為轄區和諧穩定營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同時,要加強法院自身宣傳,將法院在審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隊伍建設取得的成效,及時向社會作廣泛的宣傳,形成有利于法院改革和發展的良好氛圍,推動法院工作的新發展。

四、高度重視司法調解,著力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領域,申訴上訪較多、執行難度加大的情況下,如果簡單地一判(裁)了之,雖然有了司法結論,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就不會從根本上消除,一些矛盾糾紛可能會再次被激化,社會關系很難真正達到和諧狀態,加強調解力度,有利于化解各類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完善訴訟調解機制。切實增強訴訟調解意識,抓住“庭前、判前、庭后”三大環節,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立案前,對簡單案情進行立案調解;開庭前,利用送達和證據交換等時機,引導庭前和解;判決前,圍繞焦點問題,講事實、擺證據、明法律,促使當事人自愿調解。同時積極探索申訴和解、刑事自訴案件和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執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盡可能以調解方式徹底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二是完善訴調對接機制。依法拓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對接,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要加強與基層組織的配合與協調,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民調聯系點,構建并完善調解網絡。同時充分發揮民間調解組織的作用,強化對民調組織的培訓和指導,緊緊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合力化解矛盾。并及時總結和推廣調解經驗,使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形成良好互動。

三是完善行政協調機制。在依法保護好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支持行政機依法行政的基礎之上,注意研究新問題、新情況,對涉及群體性事件易引發矛盾激化的案件,群策群力,加強協調,最大限度地采取協調方式處理各類行政爭議,努力實現公民權利和公共權力的和諧。

四是靈活運用調解方法。在調解與協調中,采取依法調、以理調、以情調相結合,運用親情友情、社情民意、鄉風民俗化解矛盾,“巧用說情”、“互換位置”靈活調解,必要時邀請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注重以熱心、誠心、耐心、細心的態度,感化當事人。通過與當事人面對面、心交心的談話,耐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把握時機解開癥結。同時把調解藝術引入審判全過程,確需判決的案件也要以調解鋪墊判決,以判決語言詮釋調解結果,徹底化解矛盾使當事人服判息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