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62下午,建湖法院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還指罵判決書的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時決定罰款500元。

20075月,申請人花某與被執行人何某達成口頭協議:由申請人購買鋼材給被執行人鍛打成毛坯后,交申請人加工產品,然后由被執行人發貨。成品每只35元,液壓件毛坯鍛打基每只3元,協議達成后,申請人花費12000元購買鋼材3.12噸,切割成鋼材毛坯1520只,送給被執行人鍛打,被執行人何某收到1520只鋼材毛坯后,既不鍛打,也不返還鋼材毛坯,經判決,由被執行人何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1520只鋼材毛坯,如不能返還,則按12000元予以賠償。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何某拒不履行,該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何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該院立案執行申請人花某與被執行人何某加工合同糾紛一案,通知被執行人何某于62到法院談話,在執行談話過程中,被執行人何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用手指著判決書說:“這是什么狗東西”,氣焰十分囂張,經該院研究決定,對被執行人何某實施拘留十五日并罰款500元。目前,何某履行了判決,繳清了罰款,并寫了深刻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