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罵判決書為“狗東西” 拒執人被雙罰后終醒悟
作者:建湖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6-04 瀏覽次數:1127
2007年5月,申請人花某與被執行人何某達成口頭協議:由申請人購買鋼材給被執行人鍛打成毛坯后,交申請人加工產品,然后由被執行人發貨。成品每只35元,液壓件毛坯鍛打基每只3元,協議達成后,申請人花費12000元購買鋼材3.12噸,切割成鋼材毛坯1520只,送給被執行人鍛打,被執行人何某收到1520只鋼材毛坯后,既不鍛打,也不返還鋼材毛坯,經判決,由被執行人何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1520只鋼材毛坯,如不能返還,則按12000元予以賠償。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何某拒不履行,該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何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該院立案執行申請人花某與被執行人何某加工合同糾紛一案,通知被執行人何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