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涉災區案件妥善處理
作者:轉載《新華日報》 發布時間:2008-06-02 瀏覽次數:3810
江蘇貫徹中央和最高法院部署,確保涉災區案件妥善處理
本報南京
江蘇高院要求,要積極穩妥地做好涉災區案件的立案工作。對涉災區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并積極給予司法救助。對災區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要快立、快審、快執,切實維護災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以災區當事人為被告的案件,在災區生活生產恢復穩定以前,盡可能動員起訴人以暫不訴訟等方式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江蘇高院強調,要積極穩妥地做好涉災區案件的審理工作。對于涉災區的民事、行政案件,要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災區當事人因災害無法到庭參加訴訟的,要依法中止訴訟,不得缺席審理或按撤訴處理。在審理涉災區案件過程中,要加大調解、協調力度,同時要注意做好災區當事人的撫慰工作。對因支援抗震救災影響合同履行而引發的案件,要依法妥善處理。要積極穩妥地做好涉災區案件的執行工作。對災區當事人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要加大執行力度,盡快執行到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盡可能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如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影響災區申請人生產生活的,要積極落實司法救助。災區當事人或者擔負救災工作的當事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災區生產生活恢復穩定以前予以暫緩執行,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其他執行(包括先予執行)措施;如災區當事人生產生活確有困難的,要加大執行和解工作力度,盡可能動員申請人以放棄或部分放棄執行請求等方式支援災區重建。
江蘇高院要求,各級法院要加強涉災區案件的分類指導和統籌協調。省高院和各中級法院的各審判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涉災區案件的跟蹤指導,加強聯絡、靠前指揮,統籌協調涉災區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確保涉災區案件切實得到妥善處理。要對涉災區案件迅速進行排查摸底、登記造冊,建立涉災區案件工作臺賬。
(200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