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214時許,原告秦某之夫、司某某之父司某駕駛蘇JF45210/JF20607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行駛一拐彎處,車前部與皖G88120號重型廂式貨車后尾部相撞,造成/ JF20607掛號重型半掛貨車駕駛員司某當場死亡。事故車輛JF45210/ JF20607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是本案被告曹某,車輛的法定車主為該車的被掛靠單位豐縣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某運輸公司)。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某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后,因雙方當事人就相關(guān)的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秦某、司某遂以某運輸公司和曹某為被告,向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掛靠單位某運輸公司應當對死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秦某運輸公司是事故車輛的法定車主,對掛靠車輛的安全負有監(jiān)督和管理的職責秦某運輸公司應當承擔本案損害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掛靠單位某運輸公司無需對本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在本案中,某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其雖然是車輛的法定車主,但對車輛無運行控制和收益處分權(quán)。本案應由掛靠人即被告曹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運輸公司即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guān)于侵權(quán)責任法實施中的相關(guān)問題中“掛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由掛靠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對象應為掛靠人及其雇傭的司機以外的因掛靠車輛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受損的第三人,結(jié)合本案的具體案情,死者司某是掛靠人即本案被告曹某所雇傭的司機,其因駕駛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依據(jù)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掛靠人與其雇傭的雇員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是掛靠人與雇員之間的關(guān)系,不能牽涉到被掛靠單位,因為雇員是掛靠人雇傭的,并不是被掛靠單位雇傭的,雇員與被掛靠單位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guān)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損害只能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由雇主承擔。結(jié)合本案,死者司某是車輛掛靠人曹某的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的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害,依照相關(guān)的法律理應由雇主曹某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某運輸公司與掛靠人雷某的雇員彭某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guān)系,因此也更談不上二者之間存在雇傭關(guān)系,被掛靠單位某運輸公司也無需對司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