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周某、馬某夫妻將自有房屋出售阮某、趙某夫妻,后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時,發現實際交付的房屋面積比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少了8平方米。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判決周某、馬某返還阮某、趙某房款人民幣12000元。

20061022,周某、馬某夫妻與阮某、趙某夫妻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周某、馬某將其座落在縣近湖鎮向陽路98號登達小區的套房出售給阮某、趙某,協議約定的住房面積為110平方米。協議簽訂后,阮某、趙某向周某、馬某交付了全部房款235000元。當縣房產管理所給阮某、趙某換發新的房產證,到現場對房屋進行丈量時,發現此房含共有面積在內共計102平方米,于是頒發給阮某、趙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中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02平方米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馬某與阮某、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協議簽訂后,阮某、趙某向周某、馬某支付了房款,而后者履行義務卻不符合協議的約定,交付的房屋面積比協議約定的房屋面積少8平方米,應承擔違約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