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負責人”的身份簽字,能否以“職務行為”免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雅娟 發布時間:2019-12-16 瀏覽次數:717
在欠條落款“負責人”處簽名,應訴后稱欠款與自己無關,應屬職務行為,該抗辯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一起苗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訴稱,被告孫某向自己購買苗木,因未及時給付貨款,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確認欠原告貨款140000元的事實。欠條落款“欠款人”處寫有甲公司的名稱,“負責人”處由被告孫某簽字確認。原告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被告抗辯稱,欠款為被告所在的甲公司欠付原告的,自己出具欠條是履行職務行為,欠款與自己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買賣關系的相對方是原告陳某與被告孫某。因從案涉買賣往來的經過看,苗木買賣之初是被告孫某與原告陳某就該事項進行洽談,并達成合意。送貨的經過是原告按被告孫某的指示送達。貨款的給付亦由被告孫某直接給付原告。買賣往來過程中,原告未曾聽過甲公司的名稱,被告亦未有證據證明甲公司曾參與其中。雖然欠條上,“欠款人”處寫的是甲公司的名稱,被告孫某僅在“負責人”處簽字確認。但欠條上未加蓋甲公司的公章,同時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其系該公司的工作人員。故,對于被告提出出具欠條系職務行為,實際欠款與己無關的抗辯理由,法院未予采信。因此,被告孫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欠條是證明矛盾雙方欠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出具欠條確認事實的意識值得肯定,但書寫欠條時,應要求債務人明示其欠款人的身份情況,以免發生類似本案中,債務人以“職務行為”為由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引發雙方訴爭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