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5月22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
2008年2月29日,原告金某在射陽某超市購買價值1500元的某品牌手機一部,同月13日金某所購手機出現故障,即找超市要求退換,超市稱手機必需由生產商授權檢測維修站檢測,出具檢測報告證明手機有問題才處理。經鹽城某通信檢測結果為:聽筒無聲音,無人為損壞。但超市仍未給退換。為此,原告金某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射陽某超市因手機質量問題退貨,并賠償誤工、交通費396元。法院受案后,在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原告金某退還所購手機,被告射陽某超市退還原告人民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