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2003年張青和王娟經法院調解離婚,女兒與父親張青共同生活。期間,看著日漸成長的女兒,張青一直懷疑女兒非自己親生骨肉。2008年初,經過與王娟商量,雙方達成鑒定協議,約定:若鑒定為非親生,則由王娟承擔鑒定費用。之后,張青帶女兒到江蘇省司法鑒定機構作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為:張青與女兒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隨后,張青與王娟簽訂了賠償協議,由王娟在一年內分三次給付張青十幾年來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15萬元。目前,王娟已給付張青5萬元。一想到自己白白為他人養了十幾年的女兒,張青就怒不可言,遂于近日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女兒的父女關系,高淳法院日前已立案受理。(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