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分析金融未執結案件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楊立成 宛華斌 發布時間:2008-05-06 瀏覽次數:1460
常州新北法院受理的金融執行案件逐年上升,5年來,共受理達78件,其中,辦結60件,未結18件,涉案標的額高達897.96萬元。通過梳理未執結金融案件發現該類案件呈現出三大特點:1、案件情況集中,大多數金融案件基本處于“呆帳”、“壞帳”狀態;2、案件類別集中,96%以上為借款合同糾紛,比如保險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3、被執行對象集中,80%以上被執行人為個人和其他組織。
一、造成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一)從被執行人來分析,履行能力差
(1)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來看,它們基本處于歇業、停產狀態,無正常收益,多數被工商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基本沒有可執行財產,即使有廠房地產,又大多是集體土地性質,手續很不完善;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來看,他們逃避債務,長期下落不明或外出打工,家中除必須住房及生活用品外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私人房屋屬于集體土地性質較多,按照規定,此類房屋不得進行拍賣處理。
(二)從金融機構來分析,管理不善
(1)審核貸款時,審查不嚴格,特別是對于個人貸款,條件不清或違規發放,又不設立擔保條件或詳細審查擔保人資信;
(2)發放貸款后,監督機制不到位,不跟蹤,不及時催收,造成措施訴訟催收時機,甚至訴訟執行時,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不知情;
(3)申請執行后,金融機構不能及時、正確行使舉證義務,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有執行財產時只求金錢不愿接受任何實物。
二、破解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金融機構應當加大放貸的審查力度,從源頭上防止不良貸款;2、擴大法制宣傳,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誠信意識;
3、積極與黨委、人大等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改善金融案件執行大環境,充分發揮執行威懾機制和聯動機制作用,形成社會合力,共同破解金融案件“執行難”;
4、加大執行力度,創新方法。根據執行特點,適時開展件專項執行活動和季節性執行會戰,抓住債務人有執行條件時,及時開展執行活動,采取執行措施;同時采用張貼小公告、當地執行聯絡員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充分發揮能動司法作用,和諧執結案件,同時對拒不履行或公然抗拒執行的,依法果斷采取強制措施,擴大執行威懾效果。
5、加強法院間橫向聯系,充分發揮委托執行作用,杜絕債務人外出打工逃避履行債務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