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發生交通事故后,女士被認定為工傷。肇事司機在賠償了女士的所有損失后,女士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向公司提出工傷索賠。那么秦女士既然已經從肇事方獲得了賠償,能否以此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呢?55,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在目前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秦女士54140元。

女士200591到公司工作任縫紉工,合同期限至2006831止。20051231,女士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06216,女士所受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女士受傷后共休息16個月,并提供了相應的病假條。女士就其侵權賠償已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訴訟,并得到了賠償。工傷醫療期滿后,公司沒有與女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一直向秦女士發放工資至20076月。20076月,雙方重新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一年。20077月,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公司向秦女士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女士離職后仍要求公司賠償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差額,共計54860元。服飾公司認為這有失公允,于是將女士告上法庭。

服飾公司認為,作為公司的員工,女士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機動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后,女士已經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并且得到了賠償。公司也已支付了女士工傷補助金9064.4元。但女士在2007731自動申請離職,再要求公司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有失公允。

公司認為不應支付秦女士工傷賠償金及停工留薪差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是事實,而女士是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工傷,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發生侵權競合,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賠償方式,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導致傷害與工傷賠償是選擇適用,而不是并列適用,即使工傷保險條例,也沒有對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并列賠償的規定。對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并不是企業所能控制的,如果支持雙重賠償,顯然不利于企業。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無需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54860元。

女士則認為被告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受的傷害,已經認定為工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權要求原告賠償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實行之后,取消了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的差額賠償,故公司應當賠償其未支付的工傷待遇。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因工傷殘,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對于服飾公司提出的女士已在交通事故訴訟中獲得賠償,且服飾公司也已支付了工傷殘疾補償金,如再需單位支付工傷保險賠償金,有失公允的主張,因女士所主張的交通事故賠償是基于侵權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而主張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則是基于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直接規定,在目前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可兼得的情況下,女士的主張有法可依,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服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3496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400元、停工留薪工資差額780元,合計54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