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的婚姻,彩禮豈有不退之理?
作者:葛娟 發布時間:2008-05-06 瀏覽次數:960
本網南通訊:戀愛中的男女卿卿我我,恩愛無比,恨不能你是我的一切,我的一切都是你的。可是,一旦戀愛不成,恩斷義絕時有人會理智相待,但有人卻錙銖必較。日前,海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庭審中,法官再三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均無效,最后,終因被告無故退庭調解不成。
原告小陳,今年23歲,海門人。2006年春天,小伙子在海門某家紡企業打工時結識了同在一個廠打工17歲的女孩小紅。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兩人陷入了熱戀之中。很快,小陳便將小紅帶回了家。小陳的父母對小紅也很滿意。轉眼到了農歷新年,雙方家長一合計決定按當地風俗給小兩口舉辦訂婚儀式。小陳父母特地請村書記作為介紹人,并按習俗花了8650元購買黃金項鏈、手鏈、戒指,皮箱,羊毛毯,羊毛衫等物品,同時另送彩禮12000元給小紅家。殊不知,沒過多久,小陳和小紅就因性格不合發生了爭吵,隨著爭吵的升級,兩人的感情也走到了盡頭。眼看兩人相處越來越困難,小陳和小紅便分了手。分手后,小陳想既然婚結不成了,那么原本為結婚送的訂婚禮小紅家理應退還,便向小紅提出退還彩禮的要求。小紅則認為自己也為此付出青春年華,彩禮豈有退還之理?為此,兩人再度發生糾紛。爭執未果,小陳一紙訴狀將小紅推上了法庭。小陳訴稱,與小紅的戀愛關系既已解除,那么要求小紅按80%的比例返還彩禮及物品。而小紅辯稱,與小陳戀愛期間,收受禮金中的現金和金器等是事實。收受彩禮后給過小陳見面錢、壓歲錢2000余元,小陳來送彩禮時辦酒招待又花了2500元。另與小陳戀愛期間兩人同居并流產,所以要求小陳賠償其的青春損失和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戀愛期間,原告為了締結婚姻而所送的錢物,屬有條件的贈與。現雙方的婚約已解除,被告理應將彩禮返還給原告。結合原、被告間發生過同居關系及被告曾流產的事實,酌情認定被告返還部分錢物。因雙方是自由戀愛,故被告有關青春損失的主張,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小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小陳彩禮人民幣10000元。駁回小陳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