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省錢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建房,結果花錢受累白忙一場。日前,睢寧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了這樣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小伙子宋某二十多歲,按農村風俗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2005年底,他經人介紹結識了一個比較中意的姑娘,雙方都合得來。相處了一段時間后,雙方訂了婚,雙方家人都開始忙碌地籌備孩子們的婚事。房子是擺在宋某面前第一個問題。看到別人以較低的價錢買農村的宅基地建房,宋某也想給自己購置購買一處用于建新房。

2007年初,經朋友介紹,宋某購買了鄰村李某的宅基地,并準備在原有宅基地上重新翻蓋。李某告知宋某自己會建造房屋,讓宋出錢由其建房。雙方便協議約定施工及施工前后手續、宅基地過戶手續由李某辦理。宋某分別于20075月至11月先后七次共計支付建房款149000元,并在建房時不辭辛苦地親自參與施工及監督。

近兩年,睢寧縣城及城郊的房價飛漲。李某覺得自己的宅基地買得過于便宜,便以種種借口拖延交付即將完工的房屋。眼看著婚期臨近,宋某一再向李某催要房子的鑰匙并要求李某盡快完工。李某提出要求宋某加付50000元購房款才愿意交房。無奈之下,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

法官在給宋某詳細地講明關于農村宅基地不能買賣的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建房協議無效,只能恢復到協議訂立之前的狀態。宋某只得要求李某返還建房款,但要求加付利息。被告便以自己也有損失,并且建房款已經用于建房,沒錢返還為由,不愿返還購房款,并狡辯說只要原告加付50000元購房款愿意交付房屋。法官明確給原告指出即使其得到房屋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并且有可能加付50000元購房款后,被告仍不交付房屋。被告李某也應當承擔部分利息。經過法官的悉心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被告李某于20084月底一次性返還原告建房款149000元,并加付利息5000元,合計14000元。所建房屋歸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