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錢某在去年訴某特種尼龍有限公司買賣糾紛案中申請法院凍結了尼龍公司帳戶資金10萬元,但此后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判決錢某敗訴。尼龍公司轉而向淮安市楚州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錢某賠償資金損失。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判決日前生效,錢某得賠償該尼龍公司損失3753.23元。

去年5月,錢某以該特種尼龍公司欠其貨款為由,向楚州區法院提起訴訟,并于522申請訴訟保全,請求法院凍結尼龍公司銀行存款10萬元或查封等額財產,楚州區法院遂依法凍結了尼龍公司銀行存款10萬元,凍結期限為六個月。后楚州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錢某敗訴,錢某不服,提出上訴,淮安市中級法院于去年11月院駁回錢某的上訴請求。尼龍公司在勝訴后認為,因錢某的錯誤起訴及申請保全,導致公司流動資金無法正常使用,不得不從他處借資,錢某應當賠償公司損失3753.23元。

楚州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錢某訴尼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過程中,尼龍公司帳戶上被凍結的資金無法流動,原告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向信用社合作社借款。借款必需支付借款利息,而尼龍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只支付其存款利息;存款與貸款利率的差別,客觀上給尼龍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因錢某的敗訴,錢某的保全申請相應亦是錯誤的,因此給尼龍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錢某賠償。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不高于實際損失,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