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射陽法院反映,隨著法律服務行業的快速發展,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也與日俱增。法律服務合同包括訴訟代理合同和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合同,該類案件的增多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法律服務合同糾紛的特點

1、原告多為法律服務機構。隨著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提高,他們對委托代理人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都有很高的期望,稍有不滿就拒絕支付代理費用。在此情況下,法律服務機構只能起訴自己的委托人。

2、爭議焦點多樣化。雙方爭議的焦點往往包括收費項目、付款和結算方式、收費額是否過高、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內容等。

3、法律服務機構勝訴率較高。該類案件往往證據較為充分,法律關系清楚,法律服務機構作為原告向委托人追索代理費一般勝訴率較高。

二、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增多的原因

1、風險代理成本估算不明。在實踐中,許多法律服務機構為爭取業務往往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有些法律服務機構為爭攬業務,未仔細考慮案件實際情況,對勝算不大的案件也盲目采取風險代理方式,對于代理未能勝訴的,雙方易對代理行為失敗的責任劃分產生爭議。

2、簽訂合同未作必要說明。法律服務機構提供的合同文本多為格式合同,法律服務機構往往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代理費支付條件、敗訴的責任劃分等未向委托人作出明確的說明和解釋,雙方由于對合同條款理解的差異而引發糾紛;

3、缺乏誠信意識引發糾紛。部分法律服務機構為了爭取客戶,盲目承諾,誘使當事人簽訂合同;部分委托人在委托事項完成后以各種理由拒付、降低、拖延支付代理費,從而引發雙方糾紛。

三、相關對策建議

1、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嚴于自律,誠信代理。簽定合同時應對委托權限、收費標準等向委托人作出詳細明確的說明和解釋,以避免由于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的差異引發糾紛。

2、委托人應當慎重理性簽定委托合同,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簽定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自己不明白或不利的條款要及時與法律服務機構協商溝通,不要盲目輕信代理人的口頭允諾,避免因期望值過高而引起糾紛。

3、規范風險代理市場。風險代理應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以避免因此而引發糾紛。

4、建議律協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管。當事人對律師在訴訟代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可向律協投訴,由律協的紀律委員會對律師執業時是否違規進行調查,存在過錯的給予行業處分。

5、充分發揮司法行政部門調解作用。法律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可以提請法律服務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調解處理,以減輕訴累,節省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