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作者:陳廣春 朱海俊 于國卿 發布時間:2008-04-21 瀏覽次數:1351
近年來,離婚案件缺席審理上升趨勢明顯。據統計,濱海法院2006年受理離婚案件 927 件,缺席審理 296件 ;2007年受理離婚案件1123 件,缺席審理 401件。缺席審理,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案件的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缺席審理離婚案件也給我們審判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點,是我們每一個審判人員在審判工作中必須重視并采取對策加以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審理缺席離婚案件的難點
1、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認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但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由于被告沒有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捏造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的確難以判斷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子女撫養問題難以處理。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撫養費的承擔、共同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進行協商和協調。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若判決子女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加重了撫養子女的負擔。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于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如原告丟下子女不管,這對小孩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實踐中有的原告將小孩丟在法院一走了之,使法院處于兩難的境地。
3、財產狀況難以查明。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了解,也無法查清。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又會引發一起新的紛爭。
4、離婚目的難以識別。缺席審理特別是公告送達而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的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而進行的假訴訟、假離婚,審判實踐中有過這方面的教訓。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另一方則慌稱其下落不明而提起離婚;有的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致使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
二、審理缺席離婚案件的對策
1、各級政府應充分發揮其管理宣傳教育的職能。首先要以創建和諧社會為目的,進一步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其次繼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特別要加強《婚姻法》的宣傳教育,使《婚姻法》在社會上得到尊重。第三多做被告近親屬的思想工作。對確需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案件,應和基層民調組織和鄰里鄉親多做被告近親屬的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審理被告下落不明離婚案件適用的法律程序,講明因缺席審理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力爭使被告能按時到庭應訴。
2、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認真審查證據材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缺席審理離婚案件時,一定要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細致地審查,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特別是原告近親屬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時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依職權對婚姻基礎、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等到原、被告居住地及其當地基層組織調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確保案件結果客觀、公正,減少和避免日后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3、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婚姻法明文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要側重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孩的保護力度。若無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先由原告撫養,待被告以后出現時再申請法院依法執行。
4、多做服判息訴工作。對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的被告出現并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疏導解釋,多做耐心、勸說、教育工作,釋明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通過判后答疑的形式,說服其服判息訴,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并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可按照法律規定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