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 泗洪一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領刑
作者:趙思民 邢光武 發布時間:2008-04-21 瀏覽次數:1274
本網宿遷訊:泗洪某銀行工作人員解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日前,泗洪法院以解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人民幣。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查明,解某某原任江蘇泗洪某銀行營業部主任,2001年至2007年春節前,在其擔任某銀行部門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陳某某、張某某等8人賄賂的錢、物,總價值計人民幣2.95萬余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2004年11月至2007年7月間,被告人解某某以陳某等38人名義,從江蘇泗洪某銀行營業部套取信用貸款累計達697萬元人民幣,高利轉貸給許某某、張某某等房地產開發商使用,約定年利息3分,從中非法獲利148.81萬元人民幣。
泗洪法院認為,被告人解某某系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高利轉貸罪。鑒于被告人解某某在被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應當視為自首,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退贓,法院故依法對其作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