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響水法院審理一起邵某私藏槍支案件,邵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涉案火藥槍等違禁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庭審認定,被告人邵某于十余年前購買一支長管火藥槍,并于199212月到響水縣公安局辦理了獵槍證,有效期自1992123119951231。后被告人邵某一直將槍藏匿于家中,未上交公安機關。20071211日上午,被告人邵某持該槍在響水縣響水鎮上興村境內狩獵時,被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槍支鑒定,該長管火藥槍可以正常發射,對人體具有殺傷力。經公開宣判,向轄區持槍獵戶進行槍支管理規定法律宣傳,槍支證件未在有效期內,私藏槍支,并不及時上交,其行為將構成私藏槍支罪。以及督促其他獵戶及時上交過期槍支、彈藥。

通過此案審理宣判,既實現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法律效果,又實現維護轄區社會公共安全的社會效果,促使二者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