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以能幫忙在監獄協調關系減刑為名,騙取他人錢物的騙子任某某于416,被銅山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04年底至2005年,被告人任某某在銅山縣公安局某派出所任聯防隊員期間,得知被害人馬某某的兒子因犯搶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刑后,以為其交納罰金及幫助在監獄內協調關系等事由為幌子,多次騙取馬某某人民幣總計6100元及價值70元的紫樹香煙一條。贓款、物被其揮霍。

200823,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回了被害人馬某某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其退贓及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