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6年至今,簡易程序在刑事司法領域已經適用了十五年的時間,在提高訴訟效率、緩解司法資源匱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適用范圍的受限、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得不到保障、庭審監督缺位等等,刑事簡易程序制度的修改已迫在眉睫。2011年8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公布,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親親得相守匿、辯護權保障等修改亮點得到廣泛關注,同時刑事簡易程序制度的修改也赫然在列。2012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公布,作為審判程序的重要亮點之一,刑事簡易程序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下文中,筆者將首先對所在基層法院自2002年以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情況進行調研,并從多種角度進行分析。通過個案研究,試圖對目前我國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用現狀進行深入了解。同時,正值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筆者從一個一線刑事案件審判者的角度,結合簡易程序適用現狀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內容,對簡易程序制度方面的修改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對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盡綿薄之力。

 

刑事簡易程序制度自1996年建立至今,一直廣受關注,也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點之一。刑訴法修正案對于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公訴人出庭問題、程序簡化等方面都作了較大的修改,引發了各方的爭論。

 

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簡易程序的修改可謂審判制度的重頭戲。故此,筆者擬結合上文關于江蘇省某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調研結果對此次立法關于簡易程序的改革加以評析。

 

一、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根據刑訴法修正案的最新規定,我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為:“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從上文的調研結果來看,2002年以來在基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基本穩定在刑事案件總量的半數左右,但與一般國家刑事審判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現狀,還有較大的差距,進一步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筆者建議將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所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而去除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上的限制。

 

但應當注意的是,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擴大,必將導致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量大大增加,特別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中很大比例也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如果不在本次修法過程中,優化程序設計、強化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則必然導致為了提高效率而犧牲了正義的可怕后果,這一點應得到全體法律人的關注和重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將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基層法院管轄的所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就產生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與現行法律銜接的問題。

 

筆者認為,不能將認罪案件簡化審及簡易程序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情況與辯訴交易混同,也不能簡單地將被告人認罪理解為換取從輕處罰的對價。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借鑒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將受到本土資源(這里包括本土的精神、制度和各種實際條件)的頑強抵抗、限制和改造,從而使其在相當程度上被扭曲。這可以說是我國當前和今后相當時期內刑事庭審制度改革完善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困境。”

 

二、刑事簡易程序中公訴人出庭問題的研討

 

刑事簡易程序中公訴人是否需要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是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另一個比較引人關注的問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但是由于基層檢察院往往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實踐中“可以不派員出席”也就演變成了“基本不派員出席”。

 

筆者本人在基層法院從事一線審判工作多年,卻至今未遇到一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的案件。那么簡易程序中公訴人不出庭,是簡化了訴訟程序、節省了司法資源,還是破壞了訴訟結構、違背了法律精神?理論界和實踐界似乎難得的達成了一致意見。

 

畢竟“程序可以簡化,但是訴訟職能則不可以。既是開庭,必須有控、辯、審三種職能才能構成審判,缺少任何一種職能就是一個不完整的訴訟。”簡易程序的制度設計客觀上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但卻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性,而忽視了程序的正當性。畢竟“西方國家司法改革的壓力主要是來自于正當程序的繁復到導致的司法資源的相對短缺和訴訟拖延,而我國訴訟程序則面臨著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雙重困境,近年來頻繁出現的司法信任危機表明,司法的專業化和程序的正當化仍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主要問題。”

 

三、刑事簡易程序中文書制作的簡化

 

刑事簡易程序適用了十余年的時間,對于提高訴訟效率、減輕法官負擔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基層法院從事一線審判業務的法官仍然負擔很重。筆者所在基層法院2011年審結刑事案件450件,在職的刑事法官僅為5人(含一名庭長、一名見習法官助理)。

 

全國范圍內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都十分突出。為了達到公正與效率的最合理配置,簡易程序的制度設計在庭審程序方面相對于普通程序已經大大簡化。但是對于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而言,庭審僅僅是整個案件審理工作中的一環,雖然是至關重要的一環,但也絕不是全部,更大的工作量還是在庭下完成的,例如閱卷、合議、制作相關文書等等。筆者本人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一線法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最深切的體會是,文書的制作工作過于繁瑣且徒勞無功。一件單被告人、單起犯罪事實的簡易程序案件,庭審一般需要二十分鐘至半小時時間,但庭后需要制作判決書、審理報告、閱卷筆錄、匯報提綱、通案筆錄等多種法律文書,且文書之間僅為格式上的差異,內容上大同小異。審判人員往往需要不停的粘貼、復制……甚至在案件高峰期的時候,還會出現法律文書里驢唇不對馬嘴的情況,令人汗顏!因此筆者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僅需要制作刑事判決書,可以省略審理報告、閱卷筆錄等繁復的相關文書。這樣節省了法官重復勞動的時間,同樣可以達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很多方面都有長足的進步,但不可否認也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在簡易程序制度方面也是如此,例如簡易程序多樣化的問題。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已成定論的今天,幾乎每一個思考者腦海中都有一個理想的刑事訴訟法的架構,但筆者認為任何修改意見的提出都應本著一個原則--既要符合現下特定歷史時期的現狀,又要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淺之見:

 

“我們的基本立場有二,第一,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必須回應社會生活的基本需要。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因此刑事訴訟法修改必須反映當前中國經濟生活的變化及由此決定的社會觀點轉變。第二,刑事訴訟法修改必須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法律制度不是可以隨意推倒重來的畫布。這不僅僅意味著,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應當盡可能在既有基礎上展開;同時也要求每一次法律修改必須考慮其事后影響,考慮其對于法制發展的“積薪”作用。為此,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即使對于當前尚且無法一步到位的改革,也必須考慮如何為之后的制度完善鋪墊必要的基礎,構建必要的制度框架。”

 

刑事簡易程序既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審判程序制度,同時也是刑事訴訟法體系中一塊不可或缺的基石,它值得我們傾注更大的熱情去思考和研究。以上僅是筆者基于調研所得數據,對當前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幾個熱點問題的粗淺之見,只求拋磚引玉,能引起更多有識之士對于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關注和思考,也算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盡了綿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