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975元。
經審理查明,張某多次打電話給朱某,讓搞點繡花線給他,朱某正需要錢就開始偷線。2007年10月至12月間朱某利用在某線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便利,多次盜竊該公司生產的30/2X6規格的繡花線614公斤及9/2規格的繡花線3公斤,所竊財物計價值人民幣46245元。其間,被告人朱某分7次將總價值為人民幣42975元,計重573公斤的30/2X6繡花線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明知是贓物的被告人張某,并以每公斤30元的價格向其銷售而獲得人民幣15690元。2007年12月6日,盜竊時被當場抓獲。案發后,被告人朱某主動交代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本案絕大部分作案事實,并被追出計價值人民幣195元的9/2繡花線3公斤及計價值人民幣6150元的30/2X6繡花線41公斤發還被害單位;公安機關另追繳被告人朱某部分賣贓所得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某于2007年12月1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如實交代自己的作案事實。公安機關自被告人張某處追出計價值人民幣7500元的30/2X6繡花線100公斤及其所收部分贓物折價款人民幣33600元發還被害單位。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退出部分贓物折價款人民幣187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而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明知是贓物而購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