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大豐法院審結一起因房屋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房屋出售人李某協助購房人陳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并由李某承擔訴訟費用800元。

20038月,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李某將其所有的商品房住宅1套及車庫以7.5萬元價格出賣給原告陳某。協議簽訂當日,原告陳某一次性給付被告李某購房款7.5萬元,被告李某也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付給原告。但雙方未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近年來,大豐市房價漲幅較大。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原告陳某心感不踏實,遂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被告看房價大漲,自感經濟上吃了虧,要求原告適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否則不協助過戶。原告陳某無奈之下,只得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該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購房款后,有義務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友情提醒人們,新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買賣過程中,購房人僅取得售房人交付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并不意味著對該房屋真正具有所有權,還應當及時與售房者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提醒售房者,應恪守誠信原則,遵照協議約定,協助購房者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