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119,被告黃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搭載原告與被告張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并搭載該摩托車的實際車主被告李某同向行駛時二車相撞,造成原告頭部受傷。原告住醫院治療,共花醫療費27845元。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被告黃某與被告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之后,因原告的醫療費一直未獲賠償且在治療中,遂成本訴。因張某在保險公司參加綜合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間內,張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張某無證駕駛為由拒絕理賠。

 

本案在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機動車無證駕駛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核心問題在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第9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2條的理解。由此,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任黃賠償責任。理由來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 ]327號)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第三者責任的財產損失部分,保險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條款》第9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咋一看這條款,似乎對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理所當然。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也經常倚仗這一條款來進行抗辯。筆者以為,保監會制定的《條款》第9條上面有五個字寫得很顯眼即“墊付與追償”,第10條寫的是“責任免除”。從這些字也可以看出,《條款》第9條實際上就是墊付搶救費用與追償的規定,而非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第十條的免責條款里面根本就沒有無證駕駛免責的規定。

 

再看一下《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特別要指出的是,該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規定人身傷亡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人身傷亡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即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同時,從該法律條文也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損害包括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兩部分。交強險的賠償項目也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療費的具體賠償數據?!兜缆方煌ò踩ā返?/span>76條和《條例》第22條的立法本意是交強險對人身傷亡的賠償是無條件的,而對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有條件的,這也充分體現了立法以人為本的宗旨。國家立法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受損害能夠依法及時得到填補。對無證駕駛造成人身傷亡的賠償問題,除了受害人故意情形下保險公司免責外,其他情形下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