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長期成功執政的主要經驗之一。隨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進程的加快,思想政治工作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筆者結合實踐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作了認真思考。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尚處在發展階段,思想政治工作也在摸索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是人民法院對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的認識模糊。人民法院自身沒有充分認識到司法警察是武裝力量,在實際工作中,把司法警察部門僅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部門,不能清醒地看到司法警察作為警察具有的武裝性質,沒有清楚地認識到司法警察是屬于人民警察序列的武裝力量,對思想政治工作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法院甚至認為沒有必要配備司法警察政治干部,司法警察部門就沒有政治干部。這不但影響了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準確定位、職能作用的發揮,還導致了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滯后,客觀上削弱了黨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這個武裝力量的領導。

二是有關規定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沒有清晰、準確地界定。黨領導人民軍隊、公安警察等武裝力量,相關組織對思想政治工作的組織等問題都作了相應的規定。而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這個武裝力量,一方面由于司法警察建隊時間短,規范化建設需要一個過程,一方面人民法院對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職責認識不明確,人民法院沒有就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出臺相關規定,從根本上導致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沒有實質內容,難以實施。

三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組織形式混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解答對司法警察政治干部作了一些規定,規定司法警察的大隊、支隊、總隊設立政治干部,職務名稱是政委。而組織人事部門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政治干部的設置卻沒有相關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中,組織人事部門在批準司法警察編制時對政治干部的名稱不統一,主要是對大隊政治干部的稱謂,有的稱政委,有的稱教導員,有的稱指導員,這在形式上就顯得司法警察政治工作很不規范,缺乏嚴肅性。

四是政治干部職責不明確,履行職責的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地位、職能作用問題還存在一定的困擾,司法警察規范化程度不一樣,沒有把思想政治工作擺上應有的位置,各法院開展這項工作的情況不同。有的法院參照軍隊政治工作模式進行積極地嘗試,警隊隊長與政治干部各負責警務、政務工作,分工明確,取得較好的效果。有的法院警隊隊長與政治干部職責不分,政治干部主要干的是警務工作, 忽視了本質工作。有的法院警隊政治干部作為閑職由不在司法警察崗位的其它部門同志兼任,完全是在形式上配備政治干部,這塊陣地就是丟了。甚至有的法院認為司法警察部門不需要政治干部,把司法警察政治思想工作等同于法院全體的思想政治工作,放棄司法警察作為武裝力量專有的政治陣地。

二、推進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不斷壯大,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在逐步深入,面臨著不少困難和問題,思想政治工作要與時具進,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1 、充分認識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通過思想政治工作強化黨對司法警察工作的領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國武裝力量之一,其履行職責貫穿人民法院司法的全過程,是建立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秩序的重要保障。司法警察以武裝來體現人民法院司法的強制力,為人民法院司法強制力提供了根本保障,這種強制力是人民法院其它職能部門不具有的,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司法警察以武裝強制力對維護人民法院司法秩序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汲取黨對軍隊等武裝力量領導的經驗、做法,把思想政治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發揮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從思想上、政治上保證與黨的高度統一,切實保證黨對司法警察的領導。

2 、理順關系,加強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立法。要積極爭取黨的組織、宣傳等有關部門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的積極支持,形成共識,聯合出臺有關政策、規定,特別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要抓好這項工作。要加強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立法方面的研究,從源頭上解決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的認識論、方法論問題。要制定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體規定,使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保證各項政策、措施能夠落實到位。

3 、建立、健全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機制。各級法院要按照規定配齊、配足司法警察部門政治干部。政治干部的稱謂要統一,法院要與組織、人事部門協調,共同科學、合理的設置司法警察部門政治干部,形成完整的司法警察政治干部體系。要形成完備的司法警察政治干部任用機制,發揮政治干部在司法警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為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可靠的組織保證。要形成系統的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司法警察是一支準軍事化的隊伍,不妨對軍隊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成功經驗采取拿來主義。

4 、明確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重心。各級警隊思想政治工作要強化政治上的領導,配好警隊領導班子,配好警隊政治干部,一方面要堅持本院黨組的領導,一方面要堅持上級法院黨的領導,上下級法院之間主要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法院組成中,只有司法警察這一塊,有關規定明確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領導權,當然下級法院警隊也就離不開上級法院黨的領導。在上級法院黨的領導方面,目前僅有一些法院要求下級法院警隊在調配領導班子時應由上級法院警隊備案,上級法院黨的領導非常薄弱,這種領導需要進一步加強。要強化宣傳、教育職能,要通過各種載體及時宣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擴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社會影響,樹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威武、文明的暫新的司法形象,要弘揚革命正氣,樹立典范,形式多樣地搞好思想教育,使廣大干警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全面、正確地履行好司法警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