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水車違規作業致車輛打滑出事故被判賠償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湯英姿 黃艾 發布時間:2020-07-03 瀏覽次數:778
冬日午后,一輛小型客車突然打滑,沖向對面車道,撞倒了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車,導致電動車駕駛員受傷致殘。向客車駕駛員和車輛所屬科特公司及保險公司索賠的同時,原告傷者提出,路面結冰是灑水車違規作業所致,于是將灑水車駕駛員和所屬美景公司及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多因一果的侵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客車駕駛員承擔80%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07萬余元,剩余46萬余元由被告科特公司承擔;灑水車駕駛員承擔20%侵權責任,由美景公司賠償36萬余元。
成因無法查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困難
“2018年1月12日下午1點,我開著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對面一輛車突然沖過來。”原告陳某陳述,其瞬間倒地神志不清。對方客車駕駛員許某是科特公司員工,事發時正送貨,“就是因為路面結冰,車子突然打滑無法控制,撞倒電動車后還滑出道路直接撞向電線桿。”
交警部門對該事故出具證明,原告陳某不負責任,客車駕駛人許某存在疏于觀察路面路況,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的過錯行為。但對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卻無法準確認定。
原來,事故發生前,秦某曾駕駛美景生態公司所屬的一輛灑水車在事故地點進行灑水清潔作業,后因氣溫原因于事故地點道路形成路面結冰。上述證明載明,根據現有證據,關于事故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過錯行為與道路人為結冰因素對于引發本起事故所起作用的相應程度無法確定,于是交警依規對該事故中當事人許某、秦某的責任不作認定。
后經司法鑒定,原告陳某因車禍致右眼重度視力損害構成四級傷殘;重型顱腦損傷遺留右側肢體偏癱構成七級殘疾;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構成八級殘疾。法院認定其包括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90萬余元。
事發時氣溫低于2℃,灑水車違規作業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受傷,是由被告許某駕車直接撞擊所致,經過事發道路時,許某疏于觀察路面狀況、未謹慎駕駛且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打滑失控駛入對向車道將原告撞傷,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同時,根據《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城市道路環衛機械化作業質量標準中環衛機械化作業操作規范》規定:當氣溫不高于2℃時,應停止所有路面沖洗及清洗作業,道路清掃采用不噴水作業方式。而蘇州氣象局出具的氣象證明顯示,事發當天上午10時至下午13時,事發地自動氣象站逐小時的瞬時氣溫均低于2℃。
所以,被告秦某的違規操作行為也是引起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許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秦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二人均系履行職務,故分別由兩被告單位承擔。又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灑水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均不承擔保險責任,于是法院最終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灑水車保險為何不賠?侵權賠償責任不屬交強險范圍
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即被告許某與被告秦某在本起事故中無共同過錯,但兩被告的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發生即原告受傷,事故發生時,被告秦某已完成灑水清潔作業并且離開了事故現場,因此,原告受傷與被告秦某的違規操作行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秦某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范圍,所以灑水車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