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前溺水身亡 丈夫兒子能否轉繼承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發布時間:2020-05-21 瀏覽次數:777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中一名繼承人未明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溺水身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否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繼承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且家庭房產雖登記一人名下并不表明一人所有,遂判決轉繼承人對案涉房產享有九分之一的份額。
韓云(本文人名均為化名)與張福是封建包辦婚姻,婚后育有三個子女,大女兒張蘭,大兒子張寶、小兒子張華。因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礎,婚后,常常因生活瑣事吵架拌嘴。久而久之,雙方婚后產生的絲絲親情也逐漸消磨殆盡。解放初期,張福為逃離不幸福的家庭,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撇下妻子韓云和三個未成年的孩子到上海工作、生活。
含辛茹苦的韓云獨自一人將三個子女拉扯大,女兒張蘭成年后婚嫁徐立,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徐越。兒子張寶、張華一直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亦無子女。
1991年,海安鎮房管所與張寶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租賃合同確認張寶為承租人,租用海安鎮西寺巷房屋作居住使用,建筑面積40.76平方米,使用面積34.9平方米,每月租金5.25元,由單位代扣繳納租金。與租賃合同相連的格式使用證上記載承租人身份證號碼系其母親韓云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使用證記載本處現有戶籍人口3人,均為成年人,即韓云、張寶、張華。
因舊城改造,上述西寺巷房屋納入拆遷范圍,1996年海安鎮房管所與韓云簽訂租賃合同,確認將海安鎮電視村房屋出租給韓云使用,使用面積為49.55平方米,每月租金為22.3元,由其本人繳納。使用證上簡單記載了承租人姓名為韓云。
其后,電視村房屋再遭拆遷,獲得貨幣安置后,韓云于2003年以50000元購買了海安鎮海陵新村房屋一套,繳納各種稅費后于當年辦理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于韓云一人名下,建筑面積為76.35平方米。此后,韓云、張寶、張華一直居住、使用該房屋。
2005年,張福在上海期間,簽署聲明一份,聲明內容為,張福為了自由自在的上海生活,經濟獨立,一人擁有拆遷補
償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叁千元整的支配權。從今往后放棄海安家中財產的分割和享有權。2006年,張福因腦溢血去世。
2010年,韓云因病去世。2018年,張蘭在戶外河中溺水窒息死亡。因張蘭死亡前,被繼承人韓云、張福遺產尚未分割,張蘭丈夫徐立、兒子徐越將張寶、張華訴至法院,要求轉繼承案涉房產三分之一的份額。
庭審中,被告張寶、張華辯稱,被繼承人韓云、張福去世后,直到張蘭去世前,張蘭均未要求分割遺產,且張蘭生前未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喪失繼承權。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繼承人韓云、張福逝世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張蘭、張寶、張華。張蘭于遺產分割前去世,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丈夫徐立、兒子徐越。被繼承人韓云的遺產為案涉房屋,該房屋雖登記在韓云一人名下,但從住房演變的過程及購買房屋款項的來源來看,應認定案涉房屋系韓云、張寶、張華共同所有。韓云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權利,韓富已明示放棄海安家中財產,韓云去世后,張蘭應享有案涉房屋九分之一的財產權利。張蘭去世后,該繼承遺產的權利依法轉給其合法繼承人,即徐立和徐越。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張寶、張華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繼承前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是否享有轉繼承權利,以及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是否僅系個人所有。
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在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代繼承人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轉繼承應具備以下要件:(1)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遺產分割以前死亡。(2)繼承人必須沒有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本案中,張蘭在父母韓云、張福逝世后,遺產分割前去世,且其生前未明示放棄繼承,故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即其丈夫徐立、兒子徐越。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長期有將房屋產權登記于戶主一人名下的習慣,但并不表明房屋歸戶主一人所有。從住房演變過程及購買款項來源可以認定案涉房屋系韓云、張寶、張華共同所有,韓云對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權利,該財產權利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韓云去世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張蘭、張寶、張華,三人各得三分之一,故徐立和徐越作為張蘭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案涉房屋享有九分之一的財產權利,故法院作出的前述判決是妥當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我國很多地區由兒子養老,遺產由兒子繼承的傳統習俗與我國現行繼承法是相沖突的,兒子、女兒都平等的享有繼承權和贍養權。同樣,對于遺產不分或少分,不能作為子女免除贍養義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