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起火致學徒死亡,家屬向公司索賠110萬元!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劉振亞 李夢瑤 發布時間:2021-11-25 瀏覽次數:1107
為了節省開支、降低運營成本,一些公司會租賃老舊小區的住宅作為員工宿舍使用,這項福利雖然為員工省去了租房開銷,但是,一旦在居住期間發生意外,責任如何分擔則成為棘手問題。近日,銅山法院審結的一起宿舍起火致員工死亡、家屬向經營者索賠的生命權糾紛案件經二審維持原判,依法判令經營者賠償遇難員工家屬33萬余元。
案情簡介:宿舍發生火災,學徒不幸遇難
今年年初,徐州某小區房屋發生火災,年僅17歲的李某不幸遇難。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據悉,發生火災的房屋是某公司經營者何某從房產中介處租賃作為員工宿舍使用的,李某作為該公司學徒和6名員工共同在此居住。根據多名員工在公安局的供述,一名員工曾在火災發生前抽煙。
事故發生后,李某的父母悲痛萬分,認為公司經營者沒有對員工進行合理安置,也沒有盡到安全教育和監管義務,存在重大過錯,遂將該公司及經營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合計110萬余元。
法院判決:公司監督管理不力,承擔30%責任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被告公司招聘的學徒,居住在公司經營者何某為該店員工租賃的出租房內,因火災身亡,其生命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招用尚未成年的李某作為學徒,應當盡到妥善的教育、管理義務。雖然為宿舍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指定了宿舍管理人,但是在員工日常生活中并未盡到監督管理義務,以至于火災發生造成李某死亡。被告雖然不是直接侵權人,造成李某死亡也并非發生在從事雇傭活動中,但是李某居住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中,火災由他人的行為引發,被告存在管理行為的不力,與火災的發生、李某的死亡具有原因力,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酌情判決被告賠償李某家屬30%的損失,即33萬余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徐州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經營者對員工宿舍負有監督管理義務
據本案主審法官劉振亞介紹,不少公司都為員工提供了“包吃包住”的待遇,以期穩定員工,但是一旦發生意外,容易引發賠償問題,比如員工非工作時間在宿舍受傷、因身體原因在宿舍發病死亡、因喝酒等原因導致猝死等,“包吃包住”并不是公司及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但其應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法官在此提醒,公司、經營者不但對學徒負有傳授技藝的義務,也應對其工作、生活承擔監督管理的職責。公司、經營者應制定完善的員工宿舍規章管理制度,指定管理人,并對員工、學徒進行安全生產生活教育培訓,定期開展用電、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員工、學徒的不當行為,保證員工宿舍的財產、消防、生活安全,切實保護好員工、學徒的合法權益。只有盡到職責,才能防患于未然,防止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