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是車輛所有人、使用人飲酒后處理車輛的一個重要方式?! ‰S著代駕逐步規范化、職業化,正確處理代駕過程中產生的責任和賠償事宜,顯得越來越重要。代駕服務并沒有一個規范的法律定義,從文字上理解,即提供代為駕駛機動車的服務。是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飲酒等原因,不宜繼續駕駛機動車,而與代駕人達成協議,由代駕人駕駛車輛,至雙方約定的目的地,并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費用的行為。目前,代駕服務并不規范,酒店為顧客提供的代駕服務,并非是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項目,而是酒店推出的一項優惠服務。多數代駕組織不能以公司的形式進行管理和運作,代駕服務的指導性合同文本及收費標準等也處于空白狀態,這些都有待于法律及行政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一、酒店代駕與專業代駕的法律關系

 

酒店與顧客之間是一種餐飲合同關系,即由酒店提供餐飲服務,顧客向酒店支付相關費用。部分酒店推出了代駕服務,而且很多代駕服務是免費的。雖然酒店提供的是餐飲服務,但代駕作為增值服務,無論是否免費,都應當認定是酒店提供的延伸服務,即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與酒店之間餐飲合同的一部分。有觀點認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與代駕人法律關系應當認定為雇傭關系。即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是雇主,代駕人是雇員,代駕人按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要求提供勞務,完成駕駛車輛到達目的地任務,并收取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給付的相關勞務費用。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雖有一定道理,但存在幾方面的問題:首先,雇傭關系中雇員向雇主提供勞務,且以勞務本身為標的,并不對勞務的結果負責。但代駕關系中,代駕人或代駕組織需要對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具有相對不平等性,雇員是以自身的勞動獲取雇主支付的勞動報酬,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雇員應嚴格按照雇主的要求實施勞動。而在代駕關系中,代駕人并不受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控制,其只需將車輛安全駛到雙方約定的目的地,即完成了己方義務。綜上,代駕的法律關系不應認定為雇傭關系,而應認定為以代駕人將車輛安全駛到雙方約定目的地為標的的合同關系。

 

在承攬合同關系抑或服務合同的確定上,筆者的觀點是服務合同關系。首先,代駕人是面向社會,為不宜或不愿駕駛機動車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代駕服務。隨著代駕服務的專業化、規?;?,以公司形式經營的代駕活動將是一個必然趨勢,所以代駕應被認定為是一種服務。其次,承攬合同一般包括加工、修理、定做等,承攬方的合同義務大多是完成客觀存在的實物,如工程、設備、零件等。而代駕的實質是一種行為,即由代駕人或代駕組織指派的駕駛人實施行為,滿足了將車輛駛入雙方約定的目的地的客觀結果,其即已完成合同義務。因此,代駕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服務合同為宜。

   

二、代駕服務合同的效力分析

 

基于酒店與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是餐飲合同關系,一般不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但代駕多發生在酒后不宜繼續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所以在代駕人或代駕組織與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存在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一般情況下,飲酒前代駕人與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訂立的代駕合同,應當視為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關鍵在于,如果代駕合同是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飲酒后,或在可能影響辨別能力的特殊疾病時訂立的,那么此時的合同效力就可能存在爭議。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以訂立合同時神志、意識處于非正常狀態,對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則此時合同的效力當如何確定呢?

 

筆者認為,應當綜合以下二個方面確定合同的效力:一是合同條款是否合理。所謂合理,不僅應當從代駕的車輛、路程、價格、途中費用等多方面進行考量,而且應當考慮到代駕人將車輛駕駛到目的地后,代駕人回途問題,因此要綜合考慮合同條款的合理程度;二是合同簽訂時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狀態。也就是說,是否確實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對此,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當時確實已經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或對合同的條款存在誤解,必要時應就當時的狀態進行司法鑒定??傊?,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因重大誤解主張合同無效的主張,應當嚴格審查,以確保合同的穩定性和交易安全。

 

三、代駕服務中產生費用的承擔問題

 

  (一)代駕過程中必要的通行費用承擔問題。這里所說的必要費用,是代駕過程中必須支出的費用,如高速費、過橋費等,這部分費用是代駕過程中客觀存在,不因代駕人或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的意志而變化。此類費用的承擔主體,應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確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根據公平原則,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酒店指派的代駕人一般難以預見代駕途中的收費路段或項目,但作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對目的地相對熟悉,應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因此,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此類費用應當由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

 

  (二)代駕過程中違規罰款費用的承擔問題。代駕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遭受行政處罰罰款的,一般應由代駕人本人承擔。在代駕過程中,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經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應當認定是代駕人的個人行為。雖然其受酒店或代駕組織的指派,但作為一名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安全駕駛車輛,并自行承擔違章受處罰的風險。當然,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行政處罰的發生有過錯的,諸如車輛本身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抑或因代駕人對路途不熟悉,其向代駕人提示的行車路線導致車輛駛入限行路段,并因此遭到處罰的,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違章受處罰的責任。如果違章是在代駕人明知的情形下發生的,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費用的承擔問題?!肚謾嘭熑畏ā返诹聦栌?、出租、盜搶等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做了具體規定,但代駕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具體規定。代駕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在代駕的法律關系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亦應先行承擔給付義務。當然,若車輛沒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那么車輛所有人或車輛實際占有人,應當在這一保險賠償金的限額內予以賠償。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是國家強制投保的險種,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經濟保障。該義務是法定義務,如果車輛所有人或車輛實際占有人沒有履行該義務,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一般應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角度來確定。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即對于交通事故而言,對車輛具有實際支配控制權利和因車輛運行而受益的人,應確定為賠償主體。在代駕過程中,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經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車輛轉由酒店指派代駕人實際控制,機動車的風險顯然已經轉移,且酒店、代駕人或代駕組織基于合同受益,即獲取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服務費用,因此,應由代駕人或代駕公司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有些酒店提供的代駕服務是免費的,但其提供的各項服務費用應包含在餐飲費用中,因此亦應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關于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責任,筆者認為,其應承擔過錯責任。其有責任對代駕人的身份、如駕駛證、準駕車型等進行必要的核實。另外,因車輛自身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