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8511時許,南京某西部面點老板聶某某和興達菜場拉面老板李某為爭奪門面房承租發生矛盾,西部面點老板聶某某帶著店內學徒工劉某到興達菜場對李某承租的菜市場門面沖砸,李某的妻子到菜市場找到原告騰某,騰某作為菜市場保安立即趕到現場,看到玻璃、桌子等設施被砸爛,就應李某及其妻子的要求前往西部面點找聶某某調解協商,在調解過程中被告劉某與李某、騰某等人發生打斗,劉某持刀將騰某面部與右肩胸部砍傷,致騰某右眼球破裂,右胸大肌、三角肌斷裂。經法醫鑒定騰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二、劉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騰某醫療費16035.81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4570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270元,共計人民幣26875.81元。判決宣告后,由于被告人無賠償能力,被害人騰某雖有判決書的支持但未能得到任何現實利益。

根據2005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可以是除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其他主體。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劉某與西部面點老板聶某某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且紛爭是由西部面點老板聶某某而起,紛爭的發生地也在西部面點店內,騰某受到的不法侵害與聶某某之間存在著不可割裂的內在聯系。就本案來說聶某某是符合“除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其他主體”的,那么聶某某應當與被告人劉某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聶某某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對被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而不會象上述判決那樣在民事賠償部分只是一紙空判,被害人的利益并未得到實質的保護。倘若將聶某某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共同被告,一旦判決書生效,即使聶某某妄圖逃避法律責任,刑事審判庭也可以依職權申請本院執行局強制執行聶某某的財產從而保護被害人的切實利益。

但以實際生效的判決來看,由于劉某的經濟狀況很差,被害人雖有法院判決的支持,但想得到經濟賠償卻是困難重重。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被害人不能再對被告人劉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經濟賠償。當然,被害人可對聶某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民事訴訟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其審限都要比刑事訴訟長,這就造成被害人權利救濟的遲延。同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用,而附帶民事訴訟是不收取訴訟費的,這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對深陷困境的被害人來講無疑是雪上加霜。而劉某另行起訴請求經濟賠償的案件也可以說是該案件的某種延續,這種延續一方面是劉某對自身權利的補充追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資源不能有效利用的問題。

通過此案例,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把握2005年省高院的《關于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擴大了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范圍,在最大限度內對受害者實施司法救濟。就其立法本意來說,它體現了如何最大化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以及充分優化司法效率的精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在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按照民法理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連帶賠償責任、代為賠償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如果不采取連帶原則,一是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往往因犯罪人無錢而得不到補償,二是在被告人被羈押后,沒有恰當的被執行主體,被害人的損失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補償。實行連帶責任后,原告人可以要求一個被告人或者幾個被告人進行賠償,從而使其損失遭受到最大限度的彌補。這對被告人來說也是罰當其罪,使其在經濟上占不到便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該規定也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適用《民法通則》提供了法律依據,只有適當的擴大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的范圍,才能更好的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才能讓法律發揮其應有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