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近日,清河區法院以搶劫罪當庭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

經查,被告人魯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利用同樣手段實施搶劫。20077月,被告人魯某又通過網絡結識女性,后在淮安市及安徽省,采用引誘女性被害人服食其用安眠藥制作的膠囊,致被害人麻醉,后將被害人隨身物品劫走的手段,搶劫作案2起,劫得現金、首飾、手機等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2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魯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麻醉被害人,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最終劫取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