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引起的虛假債務案應引起重視
作者:程學華 發布時間:2008-03-13 瀏覽次數:1415
今年以來,債權人起訴離婚夫妻雙方的民間借貸案越來越多。此類案件相對一般民間借貸糾紛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已成為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據蘇州市金閶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分析,此類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此類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發生在一方當事人與自己的親朋好友之間。
二是這一債權債務關系通常以書面借據形式出現,并只有夫妻當中一方的簽名,一般都未注明還款日期和設置擔保。
三是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借據一般為事后補寫,大多在離婚訴訟開始后提出。
四是書面借據上簽名的一方對借款事實和經過與債權人的意見高度一致,而夫妻當中的另一方則對債務不知曉,不認可。
五是借款人對借款用途或者來源缺乏必要的輔證,且陳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這類案件的共同被告間解除了婚姻關系,在財產問題上產生了此消彼長的利益沖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難以消彌的矛盾。基于以上特點,不能排除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設債務憑證的可能,從而導致一人之債務共同償還的現象出現,嚴重損害了善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金閶法院民事審判法官提出建議:
一、鼓勵當事人對借條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因為離婚引起的虛假債務中的借據多為事后補寫,根據證據法則,書證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補寫等其他形式上的缺點,屬于缺陷書證,其證明力應消失或減弱,這樣的書證不能獨立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因此,可鼓勵一方當事人對由債權人和夫妻另一方簽名的借據提出鑒定。
二、切實提高審判人員的調查和庭審能力。因為“虛假債務”的借款事實沒有發生,借款人、在借據上簽名一方當事人對借款經過、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來源的陳述常有不一致,不合情理的地方。提高審判人員的調查和庭審能力,便于審判人員作出正確的自由心證,也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
三、加強對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告知當事人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后果,加大對故意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這類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打擊力度,堅決給予民事制裁,必要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議立法進行專門規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與離婚“虛假債務”行為相適應的具體規定。單純適用民法,僅僅認定行為無效,違法者并不用承擔實際的不利后果。建議在立法中增設針對這類行為的專門法律,設定相應的民事或刑事制裁,有效遏制離婚引起的假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