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妻子”為賠償將“丈夫”告上法庭,雖經法庭調解達成賠償協議,但“夫妻”終因疏遠而兩分手。

張老太與康老頭已六十多歲,并均已喪偶,2006年初經人說和談起戀愛,雙方兒女雖有意見,但還是沖破阻力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近兩年來關系融洽,恩愛有加。2007年底,康老頭用三輪電瓶車拉著張老太走親戚,當行至拼岔公路一路段準備左轉彎進村時,與陳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張老太被撞倒在地,致右大腿骨折,住院治療三十余天,用去醫藥費13000余元。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與康老頭負同等責任。為賠償事宜,陳某倒也爽快,按規定照賠,康老頭因經濟有限,賣掉家中糧食、生豬只湊到1000余元,為此,雙方子女產生矛盾,無奈之下,張老太將康老頭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0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康老頭按事故責任應當賠償原告張老太各項損失計10000余元,考慮到償還能力及雙方“事實婚姻”等因素,經調解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但終因“傷害太深”雙方各奔東西。